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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湘肤医院误诊未尽告知义务

时间:2026-04-20

涉及单位:长沙开福区湘肤中医皮肤病门诊部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人于2026年4月6日到长沙湘肤中医皮肤病医院(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蚌塘街37号航线大厦101号)就诊,被诊断为“扁平疣”并被告知“有传染性”,接受了激光治疗。

1. 误诊事实:本人后续到湖南省人民医院(三甲)检查,诊断为“黄褐斑”,与“扁平疣”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疾病。三甲医院诊断报告已附。

2. 价格事实:该医院收费单写明“皮肤CT分析检测”,标注“原价180元,一六折,实收28元”,但实际出具的检查报告为“皮肤镜检查报告”。皮肤CT与皮肤镜是两种不同的检查技术,收费标准也不同。该医院以“皮肤CT”名义收费,实际提供的是皮肤镜检查服务,且180元“原价”无法提供真实成交记录,涉嫌虚构原价。

3. 未尽告知义务事实:治疗前医生未告知治疗方案、风险和术后护理;在我面部和臀部打针时未告知药品信息;检查报告未出示分析,直接让我做治疗;事后我索要完整病历,医生拒绝提供。

三、维权困境

本人已向12315投诉价格但对方以“商家自己打折”为由推诿。也向开福区卫健局说明该医院的情况,但卫健局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并未详细询问,且不愿意给我明确的处理时间和答复时间。常规投诉渠道受阻,请求媒体介入,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虚构原价、收费与服务不符。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求

1. 请求卫健委对该医院误诊及未尽告知义务立案调查;

2. 请求市监局对该医院价格行为立案查处;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责令该医院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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