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0
涉及单位:绥宁县县政府,绥宁县自然资源局,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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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茂高速和武靖高速在绥宁县境内是直接相连的两条高速公路,只是征地修建时间有早有晚,征收的都是当地同等质量的耕地,土地区位、土质、农业用途完全一致,可征地补偿标准却天差地别。武靖高速征地补偿每亩达到6万多元,而包茂高速同等耕地,补偿仅为每亩3万多元,两者相差近一半。
同样是支持家乡高速建设,同样让出了世代耕种的土地,仅仅因为项目时间不同,就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补偿标准,既不符合征地“同地同价、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让我们包茂高速沿线村民,平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这样的补偿依据何在?公平性何在?
比补偿不公更让我们绝望的是,包茂高速所有失地农民,没有一个人办理并拿到失地养老保险。国家和省里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要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必须将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保障我们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晚年养老。
如今包茂高速征地已过去多年,我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很多村民年纪大、无技能,没有稳定收入,养老完全没有着落。我们多次向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咨询反映,要么被推诿,要么被拖延,始终没人推进养老保险办理事宜,没有任何部门给我们明确答复。
按照国家征地政策,征地时会专门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保专项资金,这笔钱是我们失地农民的养老钱、活命钱。现在我们的养老保险迟迟不落实,我们不禁要问:这笔专项社保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到底流向了哪里?是否被截留、挪用?相关部门为何迟迟不履行职责,不给我们办理参保手续?
我们全力支持国家交通建设,主动配合征地工作,绝不是无理取闹,只是想要维护自己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提出三点合理诉求:
1、恳请相关部门立即核查两条相连高速的补偿标准,公开政策依据,解释补偿悬殊的原因,依法补足包茂高速失地农民的补偿差额,实现公平补偿。
2、尽快为所有包茂高速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落实所有社保待遇,解决我们的养老后顾之忧。
3、彻底严查包茂高速征地社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公开资金明细,若存在违规问题,严惩相关责任人,给全体失地农民一个明确交代。
我们都是普通农民,不懂复杂流程,维权之路艰难无助,多次线下反映均无果,只能借助平台发声。恳请上级政府、纪检、人社、自然资源部门尽快介入调查,实地了解我们的困境,督促问题早日解决;也恳请媒体、网友们关注转发,助力舆论监督,让我们失地农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守住基本生活保障!
反映人:绥宁县包茂高速失地农民陆居君
日期:2026年4月20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陆居君“湘问投诉直通车”诉求的回复
陆居君:
您好!
您于2026年4月20日通过“湘问投诉直通车”反映失地养老全无的问题,已批转至我局办理。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您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的诉求,我局组织工作人员会同乡村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您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绥人社行决字〔2026〕1号),于2026年4月1日送达到您家中,因您在外务工,您爱人已签收,并已告知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您对我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法定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
陆居君先生:
您好!2026年4月20日,您通过“湘问.投诉直通车”诉求“武靖与包茂补偿悬殊,失地养老金全无”的事项,您提出了:“一是恳请相关部门立即核查两条相连高速的补偿标准,公开政策依据,解释补偿悬殊的原因,依法补足包茂高速失地农民的补偿差额,实现公平补偿;二是尽快为所有包茂高速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落实所有社保待遇,解决我们的养后顾之忧;三是彻底严查包茂高速征地社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公开资金明细,若存在违规问题,严惩相关责任人,给全体失地农民一个明确交代”的要求。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针对您的第一个问题,核查了武靖高速与包茂高速的征地补偿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包茂高速(绥宁段)项目审批及征地补偿核查情况(一)项目审批。于2009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9)政国土字第1507号审批,用地总面积为127.015公顷。(二)征补安置方案。《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茂高速公路怀通段绥宁境内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09〕13号)。(三)适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四)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水田年产值为1525元/亩,旱地年产值为1050元/亩,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之和按16倍计算(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水田为24400元/亩,旱土为16800元/亩。
二、武靖高速(绥宁段)项目审批及征地补偿核查情况(一)项目审批。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 2435号审批,用地总面积为 531.2854 公顷。(二)征补安置方案。《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靖高速公路绥宁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3〕81 号);(三)适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 号;(四)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水田为 44000 元/亩,旱土为 35200 元/亩。
三、回复意见
(一)您反映的第一个问题不属实,包茂高速征地是依法依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湘政办发〔2005〕47 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足额补偿,不存在需补足包茂
高速失地农民补偿差额的问题。包茂高速征地审批是 2009年,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 2004 年第二次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 号)的标准进行计算,符合湘政办发〔2005〕47 号第四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即 2005 年 10 月 31 日)……”
的规定;而武靖高速公路项目征地审批是 2014 年,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湘政发〔2012〕46 号文件执行,即征收水田标准Ⅰ区 44000 元/亩,Ⅱ区为 39000 元/亩,符合湘政发〔2012〕46 号第五条“本标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规
定。
(二)您的其他两个问题,建议您依法依规向其他职能部门反映。
绥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