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9
涉及单位: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小赢卡贷,小赢卡贷债权转让方
地区: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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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8日微信客服收到账户冻结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462号;联系电话:0475-4719881 。经查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未通知,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致电,对方表示是法院工作人员,并且声称我不属于原告不属于被告,属于第三方被小赢卡贷债权转让,并且小赢主张受让的该笔债权,我至今未收到原债权人的任何正式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该债权转让对我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 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本人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三、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9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贵州省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库伦旗。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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