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9
涉及单位:长沙长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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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1956年出生,今年已满70岁,2025年5月已做子宫全切手术,2025年11月因HPV感染前往长沙长海医院就诊,遭遇医院夸大病情、诱导过度治疗、短短三个月往返治疗6次,累计花费69746元,在一月份的检查报告显示仍未转阴。我已做子宫全切手术,本身已不存在宫颈癌发病风险,单纯HPV感染根本无需大量密集治疗,而长沙长海医院全程未告知我这一关键病情常识,以病毒量高反复要求我入院治疗。
本人经查询国家治疗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hpv本身是没有特效药,且在子宫全切后更不存在宫颈癌风险,医院让本人做的凝胶,蛋白辅料,红蓝光等一系列治疗没有必要性,故,本人严重怀疑此前在长沙长海医院的诊疗过程中,该院存在过度治疗、夸大病情、没有替代方案,诊疗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如下:
一:诊疗期间,医生未遵循经济有效治疗方案,在了解本人病情和经济状况后仍要求本人做凝胶,蛋白辅料,红蓝光等一系列治疗没有必要性的昂贵治疗,该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 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对方严重违反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明显属于过度医疗、过度收费。
二:诊疗过程中,未给本人提供替代治疗方案,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内容如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基于以上情况,本人因长沙长海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导致损失惨重。 恳请相关单位依法调查,为本人追回相关经济损失、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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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芙蓉区卫生健康局对您留言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根据卫健部门职责,关于您反映长沙长海医院未给您提供替代治疗方案、诊疗不规范的内容,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21日多次致电联系您,均拒绝接听。请您提供本人在长沙长海医院就诊期间的病历资料、个人信息等相关证据至芙蓉区疾控卫生监督事务部(0731-85111184),我单位会在收到您的证据后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