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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辽通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流程不规范

时间:2026-04-18

涉及单位:库伦旗执行局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

一:本人在2026年4月17日22时22分时微信支付客服收到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752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没有收到任何债权转让通知,3月24日该院下达债务到期通知书,本人3月26日提交异议申请书,存在债权存在争议,该院于4月17日强制冻结本人微信零钱,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开支。

三:本人登录人民法院服务热线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6)内0524执保752号裁定文书。

四:目前为止没有在内蒙古人民法院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省通辽市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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