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7
涉及单位:湖南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原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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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查处湖南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原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履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李文英
身份证号:43042519661224****
联系电话:1357477***1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水花苑17栋2单元103室
被申请人:
现名称:湖南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原名称: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395923642L
法定代表人:谭琪
现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2栋13楼
原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01号
联系电话:0731-85212333
致: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敏局长
尊敬的王敏局长:
您好!
申请人系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水花苑17栋2单元103室业主,因发现湖南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原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在本小区加装电梯项目中,存在勘察数据造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恶意变更企业名称逃避监管、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虚假技术支撑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该系列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更直接侵害申请人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居住安全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向贵局及您本人提交本申请书,恳请贵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立案调查、从严依规惩处,具体事实、理由及申请事项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蒸水花苑小区加装电梯项目,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共有区域建设电梯井及附属设施,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严格履行业主表决、公示告知等法定程序。但该项目自启动以来,未依法完成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表决,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前提,属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被申请人在明知案涉电梯项目表决程序违法、不具备合法勘察前提的情况下,违规承接该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业务。在开展现场钻孔勘察作业时,被申请人刻意隐瞒勘察事宜,专门避开对本加装电梯项目持明确反对意见的业主,选择反对业主不在家、不在场的时段擅自开展钻孔作业,全程未告知反对业主、未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反对业主自始至终未在场见证任何勘察环节,对其擅自勘察行为完全不知情。
被申请人后续辩称的“施工用水取自业主家、受到部分业主支持、勘测过程未遇见任何业主和物业阻拦”,均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其一,案涉勘察作业开展于2024年10月,彼时蒸水花苑小区处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状态,根本不存在物业阻拦的客观条件,其所谓“未遇物业阻拦”纯属虚假说辞;其二,被申请人系刻意躲避反对业主开展作业,并非未遇业主阻拦,其编造虚假情况掩盖擅自勘察、隐瞒业主的违法事实,性质恶劣。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勘察造假、违规执业等问题,先后于2025年10月12日、2026年3月10日,通过书面提交、网络平台留言等方式,向衡阳市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反映,但相关部门书面回复均回避勘察造假核心事实,未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实质性处理。更令人愤慨的是,2026年3月10日申请人正式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后,被申请人为逃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规避行政处罚、推卸法律责任,于次日(2026年3月11日)恶意变更企业名称,将“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湖南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但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责任主体均未发生任何变更,明显是通过更名方式逃避监管、逃避追责,主观违法恶意极其明显。
二、被申请人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1. 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占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进行此类重大建设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项目未依法完成合规表决、未取得合法建设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作为专业工程勘察机构,明知项目违法,仍违规承接勘察业务、出具勘察报告,为违法建设提供虚假技术支撑,助力违法项目推进,严重侵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
2. 勘察程序严重违法,擅自开展勘察作业
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直接利害关系业主,从未签署任何勘察委托文件,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被申请人开展勘察工作,被申请人也从未就勘察事宜向申请人及其他反对业主进行告知、公示,未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其仅凭部分业主单方委托,擅自进入小区公共区域、临近业主房屋开展钻孔勘察作业,程序全程违法,该勘察行为及出具的勘察报告自始不具备合法性。
3. 出具虚假勘察报告,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被申请人出具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存在多处数据造假、不符合国家规范的问题,完全违背工程勘察的专业性、真实性原则。一是勘探点位及数量不达标,案涉项目勘察等级为乙级,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强制性规定,单栋建筑详勘应布置不少于4个勘探点、2个控制性钻孔,且需覆盖建筑核心受力区域,而被申请人实际仅施工1个钻孔,点位严重偏离,无法真实反映建筑场地地质条件;二是钻孔深度数据造假,报告中标注钻孔深度达18米左右,但现场仅象征性钻取浅孔,无对应深度的出土痕迹,未按规范穿透软弱土层至稳定地层,地质数据完全虚构;三是缺失强制性勘察内容,未按国家规范开展地下水监测、水质分析、剪切波速测试等关键工作,报告数据全面失真,依据该报告实施建设,将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隐患,直接威胁业主居住安全;四是违背勘察执业准则,按照非专业委托方指定位置钻孔,而非根据工程技术规范布设点位,勘察成果不具备任何科学依据、无效且违法。
4. 恶意变更企业名称,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实名举报后,为掩盖违法事实、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与行政处罚,恶意变更企业名称,仅更换企业字号,未改变实际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该行为不仅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更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扰乱正常市场监管秩序,依法不能免除其变更名称前的所有违法责任,且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三、申请履职的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第六十三条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3.2.2条、3.2.4条等强制性条款,对勘探点数量、钻孔深度、勘察内容作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的勘察行为完全违反上述强制性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共有部分处置的表决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案涉项目及被申请人勘察行为均违反该法律规定。
4.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不得以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行政处罚。
四、具体履职监督请求
为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捍卫申请人及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局提出以下履职请求:
1. 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原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全面核查其勘察造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接违法项目、恶意更名逃避监管等全部违法事实。
2. 依法依规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虚假勘察、违规执业行为从严罚款、信用惩戒,若情节严重,建议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吊销其勘察资质。
3. 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出具的案涉《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为虚假无效文件,严禁该报告作为案涉电梯项目任何审批、设计、施工的合法依据。
4. 明确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不免除其名称变更前的全部违法责任,将其违法事实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5. 将被申请人违法违规线索同步移送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动查处案涉加装电梯违法建设项目,杜绝违法施工、消除安全隐患。
6. 自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将立案受理情况、调查进展、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送达反馈给申请人。
恳请王敏局长高度关注本案,督促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工程勘察领域造假、违法经营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居住权益,彰显市场监管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文英
日期:2026年4月17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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