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7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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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6年4月16日微信支付账户、银行账户被限制。随后在客服收到胶州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6)鲁0281执保132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基本生活、医疗费用开支都需要微信或银行账户支付。法院未核实真实性随意限制支付,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我的基本生活、医疗健康。
二:本人通过互联网查询到0532-87296676 并非法院号码。
三: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并没有查询到(2026)鲁0281执保1325号该案件,也未收到法院的任何短信通知。
四:本人常住广东省,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胶州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依法合规解除我的账户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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