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6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司法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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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律谨法律
被告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严重违约及失职行为,具体如下:
1.并非律师事务所却冒充律师身份承揽业
务,构成欺诈误导
被告仅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无执业律师,却在宣传,沟通,签约及服务全程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对处承揽诉讼业务,故意隐瞒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的关键事实,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2.代写诉状重太疏漏,遗漏核心诉讼请求
被告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写入起诉状,但正式提交的诉状中故意遗漏,且诉讼金额计算错误,直接导致原告合法诉求无法主张
3。怠于履行协助立案义务,长期拖延办案
被告承诺案件两个月办结,却拖延长达一年未完成立案,未指派专人负责,未及时告知案件进展,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作为,最终由原告自行到法院完成立案,严重耽误诉讼时间。
4。拒不提供专业指导,导致原告合理诉求被驳回
庭审及调解前,原告多次请求专业法律指导,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敷衍,拒不提供有效帮助,亦未提供出庭协助,致使原告当庭增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诉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10月6日签订的《债务纠纷服务合同》;
2。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人民币11000元;因为考虑到他们也是做了一些事情
3。被告赔偿因欺诈,误导,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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