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6
涉及单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58好借,郴州冰荣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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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6)新2323执恢126号;联系电话:09948230881。上述是本人莫名被一个外地从未去过的地方,不了解的地方在2026年4月初被冻结了名下所有银行卡。今天去银行柜台才查到的冻结信息,原告代理人已明确告知,本人58好借的债权转让给了郴州冰荣科技有限公司,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也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通知,没有给任何调解。申辩机会!把我银行卡冻结对我生活工作造成了巨大影响。而且本裁定书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埝桥镇本案应由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的债权人。申请人并未收到原借款人的债权转让通知,申请人不知晓该债权转让,该债权转让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
郴州冰荣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公司2023年才成立,他属于购买债务,但我并未接到任何债务转让通知,也没接到任何法院通知。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新疆人民法院查询到任何相关信息,也未从其他审判网查询到相关信息。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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