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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病历资料的告知函

时间:2026-04-15

涉及单位:邵东人民医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患者彭松华有权查阅、复制其2021年9月至2026年4月期间在贵院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检报告、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

二,病历封存后,贵院不得擅自拆封、修改。如确需补充病历,应说明理由并经患者同意,单方补充的材料患者有权质疑其真实性。

三,如贵院拒绝提供、拖延提供、遗漏提供或提供伪造、篡改的病历资料,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患者将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患者保留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以及就伪造、篡改病历行为追究贵院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本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发出,请贵院于收到本函后配合患者完成病历查阅、复制及封存手续。

26.4.15。彭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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