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5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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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张德泉在2026年3月18日通过网页搜索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并私信咨询,,于2026年3月20日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该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合作过程中,该所存在所诱导性收费及失职的行为,具体如下:
1. 诱导性收费及失职:该所助理彭说受理我的诉讼费是“前期代理协调费600,回款后3%在没有告知还有后期费用的情况下,就支付了该费用,该所彭助理说话很像推销人员,很会煽动对方情绪。后来有一个他们律所所谓的汤主任就开始给我打视频,让我看他们的工作地点,还有他们电脑上的各种接手的案件,本人急于追回债务,再跟这个汤主任确定没有后期的费用后就同意支付6847元所谓的诉讼费和服务费,后续我将与张宏伟民间借贷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至由这个建立的企业群群聊里,该群里的彭助理助协助我整理立案文书和材料,说可以支持网上开庭受理,而且该案件于2026年23月26日被汾阳市本地人民法院受理成功,然而我过去提交材料,本地法院确说他们荣湘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收款材料本地不认可,也没有所谓的网上开庭,此时,本人才知道,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失职,不专业,没有提前告知予我,或故意隐瞒,其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严重不匹配。
2.合同存在违法霸王条款:该所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不得以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第声称“甲方不得主张任意解除权”。这些条款公然排除了委托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3.. 收费项目不合理:该所为“诉讼阶段”报价5600元+6847元+回款后3%,但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如“电话沟通调解”、“协助整理材料”、“开庭指导”等)均为基础性、低价值服务,与高额收费显失公平,涉嫌利用信息差牟取暴利。
本人在要求退款时,该律所汤主任说合同已签不能退款,在本人强烈要求并要投诉的情况下,汤主任让我签订一份退款协议,退款1500元,协议里面要求我退款后不得举报投诉,在网上不能发表对该所不当言论。
投诉诉求
1. 责令退费:责令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立即终止合同,并退还本人后期支付剩余的5347元
四、 证据清单
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关键页截图。
2.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 律所开具的收款收据(共6847元)。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及所附证据均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张德泉
日期:2026年04月15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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