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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溆浦县公安在苏其富楠木案中执法错误请求还我清白

时间:2026-04-15

涉及单位:溆浦县森林公安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关于溆浦县公安局办理苏其富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的投诉书

投诉人:顾海云,女,新化县荣华乡新田村第一村民组村民,系苏其富妻子

被投诉单位:怀化市溆浦县森林公安

投诉事项:

1.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在办理苏其富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中,存在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证据采信违法问题;

2.存在选择性执法,仅追究买方责任.放纵卖方违法的执法不公问题;

3.存在未审先定、恶意舆论抹黑,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程序违法问题;

4.违法羁押当事人,拒不受理取保候审申请,漠视当事人家庭绝境的执法不当问题。

一、案件基本事实

投诉人丈夫苏其富常年在当地合法经营家具加工厂,2023年至2025年间,经他人介绍,在溆浦县三江镇朱溪村先后购买9棵楠木,所有楠木均为当地村民人工种植。2026年3月11日,溆浦县森林公安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苏其富刑事拘留,称其中2棵楠木经鉴定为野生楠木,目前该案已移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经家属多方走访核实,朱溪村不存在野生楠木,村内现存楠木均为1979年由原竹园村五大队队长魏昌贤培育树苗,村民人工种植的林木。出售楠木的树主陆继光、陈章枚、魏铁山均明确表示,其出售的楠木为父辈从魏昌贤处领取树苗栽种而成;另有十数位村民联名签字作证,朱溪村村委会(原竹园村)正式出具书证,明确确认该村无野生楠木,所有楠木均为人工培育种植;当地林业站也核实确认,朱溪村全境无野生楠木。

二、投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严重错误,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

根据法律规定,人工种植的楠木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供充分、确凿的人证、物证、书证,完整证明苏其富购买的9棵楠木全系人工种植。但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无视铁一般的客观事实,仅将其中二棵楠木定为野生,对其余7棵人工种植楠木的属性、鉴定依据完全不做说明,更不采纳村民证言、村委书证、林业站核实结果,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严重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执法原则。

(二)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问题突出

法律明确规定,出售野生楠木同样构成犯罪。但溆浦县森林公安仅对购买楠木的苏其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所有出售楠木的卖方完全不予追究,放任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选择性执法,严重破坏执法公信力,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三)未审先定、恶意舆论抹黑,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案件尚未审理、事实完全未查清的情况下,溆浦县森林公安擅自对外大肆不实报道,谎称苏其富“砍伐12棵野生楠木”,与公安立案认定的2棵野生楠木严重不符,公然未审先定、制造舆论审判,恶意抹黑苏其富的名誉,给当事人及家属造成毁灭性的精神打击,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与合法诉讼权利。

(四)违法羁押、漠视民生,拒不受理合理诉求

苏其富已被违法关押30余天,因家中无人看管,家具厂突发火灾,所有加工设备、原材料尽数烧毁,全家生计彻底断绝;苏其富母亲因过度担忧儿子,接连二次摔倒,如今卧病在床、生命垂危,无人照料。家属多次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反映家庭绝境,主动提供证人、联系树主,恳请査清事实,并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愿意配合后续调查,让苏其富回家照顾病危老母、处理家中残局,却被一概置之不理、冷漠拒绝,完全漠视百姓生死、无视群众疾苦,严重违法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三、投诉请求

1.恳请上级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彻查本案,纠正溆浦县森林公安的错误执法行为,撤销对苏其富的错误刑事立案;

2.责令溆浦县森林公安对本案楠木属性重新核查鉴定,全面采纳客观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3.责任溆浦县森林公安依法追究出售楠木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纠正选择性执法问题;

4责任溆浦县森林公安立即停止不实舆论宣传,消除对苏其富的名誉影响;

5依法对苏其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其合法权益,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

6.对本案中存在执法过错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

投诉人:顾海云

日期:20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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