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4
涉及单位: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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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代翠芳于12月23日在短视频平台看到被投诉方发布的“低价处理案件”推广内容,后通过微信添加其工作人员。对方在前期询问中明确表示案件有把握,诱导我方支付“案件处理费”第一笔费用580元,并口头承诺“后续费用待欠款追回后支付5%”、基于前面对方在聊天记录中的承诺出于信任以及我母亲文化水平不高轻易在对方诱导下签订了合同,但其合同内容与其承诺严重不符,仅包含发律师函送达的法律服务但并未成功开展,一直消耗我方的时间。对方2025年12月23日要求我方缴纳580元费用且成功缴纳,12.24日补签合同,我认为先交钱再补签合同对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在未和当事人沟通清楚服务内容和收费具体内容就让当事人先交钱显然利用欺骗当事人的无知心理,对消费者十分不公平的。我方在最初的聊天记录中提及起诉、打官司、官司输了的话语对方都未向我方提示或解释清楚本案中他们所做的服务根本不涉及法院开庭,对方应当存在提示义务,因此我认为对方存在话术诱导。
12月24日对方另一工作人员添加我母亲的微信声称是主任,在我方明确提出现阶段电话联系不上被告如何发送律师函的疑问下,对方承诺由律所发送不需要当事人发送的情况下该份律师函并未成功送达,不符合580元的合同服务内容。该工作人员在25日以语音电话的形式再次诱导我提前垫付案件费用3120元,并承诺该案件有高额利息由被告承担。该3120元未签订合同,对方并未提供明确收费事项以及收费内容,显然存在违规行为。
我方共累计付费3700元,对方仅出具了一份未实际送达被告的《律师函》,未履行律师应尽的专业送达义务。对方截止到今日仍未成功立案,中间出现因工作人员离职的情况案件被反复向同一法院提交且被同一理由驳回,消耗我方几个月的时间仍未成功立案,在没有收费清单和收费明细的情况下退费申请得不到对方认可,极度不专业也极度不负责。
二、 投诉理由与依据
1. 涉嫌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
被投诉方以“低价处理案件”为诱饵吸引客户,实际收费过程中隐瞒服务内容、虚构服务效果,涉嫌违反《广告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
2.未明确收费事项和收费明细
我方后期缴纳的3120元以对方微信语音电话提议的方式缴纳,未存在书面合同和聊天记录解释内容。
3. 未实际履行律师职责
我方缴纳的580元在对方诱导下付款并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期才发现仅包含律师函送达服务,我方认为存在欺骗行为,但对方出具的律师函后仍未依法送达,属于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依据《律师法》,律师应勤勉尽责,其行为已构成服务瑕疵。
4. 拒不退款
对方以“已服务”为由拒绝退款,涉嫌不当得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公平交易的规定。
三、 投诉请求
1. 责令被投诉方立即全额退还已收取的3700元费用;
2. 对被投诉方涉嫌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望司法局对该律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行业秩序,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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