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4
涉及单位:娄底市新化县纪委监委,新化县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关于新化县纪委监委对李金星违纪违法案调查处理不公、程序违法的申诉书
申诉人:廖伯勇,
被申诉单位:新化县纪委监委
承办责任人:陈秋生(新化县教育局纪检组长,该案调查承办人之一)及另外两名调查人员
申诉请求:
依法确认新化县纪委监委对本人实名举报李金星违纪违法一案的调查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避重就轻、严重偏袒被举报人,撤销该单位作出的口头“党内严重警告”违规处理结论;
责令被申诉单位立即向申诉人出具本案书面处理决定书及书面反馈文书,依法告知完整调查认定事实、处分依据及救济途径;
请求娄底市纪委监委直接提级复查本案,或指令新化县纪委监委重新开展全面、公正的调查,严格依据查实的违纪违法事实,对李金星从重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依法追缴其全部不当得利,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追究承办人陈秋生等三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履职不力、偏袒包庇、程序违规的相关纪律责任;将本案复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人。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核心事实及举报经过
申诉人廖伯勇,因原新化县西河镇中心学校校长、教育办主任李金星(已退休)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受贿、渎职、行政不作为、以权谋私谋取不当得利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持有新化县相关部门出具的新调终[2016]第1号调解终结书,该文书已明确查实并证实李金星上述全部违纪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晰。
基于上述铁证,申诉人于2025年4月23日,以实名方式向新化县纪委监委正式举报李金星违纪违法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追缴其不当得利,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化县纪委监委受理举报后,委派县教育局纪检组长陈秋生带队,共计三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期间,承办人员曾按程序对申诉人进行回访,申诉人全程积极配合,多次明确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相关证据线索,并反复主张依法严查、公正处理的诉求。
然而,本案调查全程存在明显偏袒、避重就轻的情况,承办人员对申诉人提交的调解终结书等核心证据不予充分采信,对李金星查实的违纪违法事实刻意淡化处理。直至2026年1月27日,申诉人多次主动追问案件处理结果,新化县纪委监委及承办人员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对李金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始终拒绝向申诉人出具任何书面处理决定书、书面反馈意见或处分文书,仅口头告知若不服可向上级机关上诉、上告,严重侵害了实名举报人的合法知情权与救济权。
二、被申诉单位新化县纪委监委在本案处理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程序严重违法,违反实名举报处理法定程序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实名检举控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受理情况;案件办结后,必须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实名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取书面处理结论的权利,严禁以口头答复替代书面文书。
本案中,被申诉单位从受理举报到作出处分,全程未向申诉人出具任何书面受理告知、调查进展告知及处理结果文书,仅以口头方式敷衍答复,完全违反上述纪检监察工作核心程序规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处理结果避重就轻,包庇偏袒被举报人,处分明显不当
申诉人提交的新调终[2016]第1号调解终结书,已确凿证实李金星身为学校校长、教育办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受贿、渎职、不作为、谋取不当得利等行为,属于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情形,且李金星已退休,更应依规依纪追溯处理。但被申诉单位刻意淡化其违纪违法情节,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的轻处分,对其不当得利未作出任何追缴处置,对其渎职、受贿等涉嫌职务违法问题未进一步核查处置,处理结果明显不公,存在严重的包庇偏袒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关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处分原则。
承办人员履职不力,未依法全面调查取证
本案承办人陈秋生等三名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充分核查申诉人提交的核心证据,未全面核实李金星的全部违纪违法事实,对申诉人的合理主张与诉求消极应付、不予采纳,未依规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失实,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三、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一)留置、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二)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三)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四)其他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新化县纪委监委在处理本人实名举报李金星违纪违法一案中,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偏袒包庇被举报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现申诉人依法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恳请上级机关高度重视本案,依法提级复查或责令重新调查,秉公处理,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彰显党纪国法的威严。
此致
上级纪委监委领导
申诉人:
2026年4月15日
附件清单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新调终[2016]第1号调解终结书复印件1份(核心证据)
2025年4月20日实名举报记录、相关沟通回访记录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