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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

时间:2026-04-12

涉及单位:邵阳县 五峰铺镇 金江乡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1.2025年10月26号在邵阳县金江乡金江村卫生院叉路与湘E:137CP发生交通事故,经邵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脑死亡值物人。

2.湘E:137CP没有任何保险,连交强险都没有,事故发生发后没有到医院看望,由他弟代付医疗费一万二千块元,后无法联系车主,到交警队七、八次没有结果。

3、2026年4月8号上午由人民医院送回,4月9号上午死亡,死亡后通知交警队做解剖,在出事故这段时间车主一直没有出面,也没有看望、造事车主任逍遥法外,没有任何法律制裁,造成重大医疗费用,给原本是脱贫户的家庭带来沉重打击。现连丧事都无法办理。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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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阳县委网信办 2026-04-23 16:42:0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县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该事故基本情况为2025年10月26日8时42分许,陈某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邵阳县五峰铺至金江5公里0米(邵阳县金江乡卫生院岔路口路段)自岔路口驶入道路时左转弯过程中,与自五峰铺往金江乡直行的由莫某华驾驶的湘E137CP小车发生刮碰,造成陈某明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某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自岔路口进入道路左转弯前未注意观察及让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莫某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E137CP小型普通客车在经过岔路口路段时未注意提前减速,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交警大队已于2025年11月1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523120250000205号),认定陈某明复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送达送达双方当事人。陈某明家属收到事故认定书之后,向邵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邵阳市交警支队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维持原认定的结论(邵公交复字<2025>第1310号)。
    1、关于湘E137CP小型客车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我队民警已经对该行为作出处罚。
    2、关于对方驾驶员只支付12000元的医疗费的问题,我们协助家属向道路救助基金救助了4万余元的抢救费,同时向受害人家属做出解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邵阳县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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