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1
涉及单位:安乡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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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谭清安,安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5)湘0721民初3Ⅰ64号案件过程中,冻结本人工资很行卡(开户行,建设银行安乡支行,卡号,6214673000004828890)一事投诉,1,该工资卡为本人唯一收入来源,2,因工资卡被全额冻结,己连续5个月无任何资金,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无力承担衣食住行,医疗及老人扶养等必要开支。(我本人患糖尿病5年,现己停药3个多月,病情加重,己出现严重的头晕,视力模糊,心慌,浑身瘙痒,便秘等症状,无力住院治疗)。3,本人需独自扶养90岁年迈母亲(姓名,李云秀,1935年10月29日生,我自己体弱多病,需请人照顾)。4,我己向安乡法院递交了预留基本生活费的申请,至今无音信。见于安乡县人民法院剥夺我生存权的执法违法的行为,为我举持公道!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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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清安: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上反映的问题,本院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5年12月17日,本院对您与龙国安借款纠纷案进行立案,后经龙国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法对您名下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3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2026年4月1日,本院对您与龙国安借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4月13日,您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在二审中。
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已收到您提出预留基本生活费的申请,现已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