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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文武学校孩子被打骨折抑郁,学校拒绝其返校

时间:2026-04-09

涉及单位:新化县文武学校金品校区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我是求助人段冬平(母亲,联系电话:135****6813),系未成年人陈*茗(公民身份号码:4313****1103161111)的法定监护人。现就陈*茗在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就读期间遭受严重人身伤害及后续处理不公一事,依法向贵局提出信访申请,恳请上级机关依法调查、严肃处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信访事项基本情况

*茗于2026年12月13日进入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就读。入学仅8日内,先后两次遭到同校同学殴打。更令人震惊的是,该校教练亦对陈*茗实施暴力行为,致其胸骨与腰椎骨折。经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陈楷茗因此次事件患上抑郁症,目前被迫休学在家,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二、校方态度及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后,本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到信访办寻求帮助,但校方不仅未正视问题,反而将暴力伤害行为歪曲为“因违反纪律、卫生不合格导致的管教行为”,将打伤学生行为轻描淡写为“正常管教”。校方至今未对管理漏洞进行整改,亦未对施暴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态度冷漠、推诿责任。

在信访协调过程中,校方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询问“要多少钱”,二是要求本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报销。上述提议缺乏对受害学生及家属的基本尊重,反映出校方毫无依法担责之意。

三、信访诉求

1. 恳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彻查陈*茗在校期间被同学及教练暴力伤害的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认定责任,还孩子一个公道;

2. 依法严肃处理施暴同学、施暴教练及相关掩盖事实、失职失管的学校管理人员;

3. 责令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承担陈*茗全部康复治疗责任及相关费用,安排并陪同孩子进行专业康复治疗,直至其身心状态真正恢复;

4. 陈*茗因该事件被迫休学,恳请从教育公平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出发,为其保留学籍、保障其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帮助他重新站起来。

四、事实与理由

(一)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侵害行为严格禁止。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在短短8日内连续发生多起针对陈*茗的暴力事件,且教练直接参与施暴,充分暴露该校管理失序、漠视学生人身安全,已构成严重违法失职。

(二)陈*茗胸骨与腰椎骨折,伤情严重,已构成故意伤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施暴者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校方以“管教”之名掩盖暴力之实,涉嫌包庇、纵容,情节恶劣。

(三)信访办工作人员协调过程中以“给钱私了”“先垫后报”方式应对,既无依法担责的诚意,也缺乏对受害未成年人基本的人文关怀。本人从未要求任何金钱赔偿,唯一诉求是学校依法承担责任,安排孩子康复治疗,让孩子有朝一日能重返校园。

(四)陈*茗目前经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确诊为抑郁症,被迫休学,身心状态极差,需长期专业治疗。若校方不承担康复责任,家庭无力独自承担高昂医疗费用,孩子的健康与未来将面临不可逆的损害。

综上,本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校方态度恶劣,已不属于一般教育管理纠纷,而是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教育机构严重失职、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信访事项。本人作为受害未成年人的母亲,已无力通过基层协调渠道获得公正处理,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依法介入,还孩子一个公道,还家庭一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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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局阳光服务中心 2026-05-08 21:20:16

    网友:
    您在网上反映“其小孩在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遭受同学和教练殴打,要求赔偿”的信访事项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陈某茗与同学罗某发生冲突的问题
    陈某茗因沉迷手机等行为问题,于2025年10月入读南北职业学校(位于桑梓镇),同年12月13日转入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位于曹家镇)2312班。12月15日午餐路队期间,班长罗某因陈某茗未遵守站位规定、经多次提醒仍言语挑衅,情绪失控踢打其腿部,后被同学劝阻。12月19日宿舍内务整理时,陈某茗负责区域清洁未达标,拒不配合指导且态度恶劣,罗某上前推搡,陈某茗先挥拳击中罗某鼻部致其出血,双方互殴,被在场学生及时制止。陈某茗的眼镜在劝阻过程中不慎掉落,并非被故意打落。
    事发后,班主任吴老师第一时间告知双方家长,检查伤情未见明显外伤,涂抹茶油予以处理。陈某茗当场主动认错,向罗某道歉并握手言和,处理结果经双方认可。随后,班主任与教练刘鑫星对二人进行了长达4小时的思想教育与规则引导,并按规定带陈某茗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处接受心理辅导。您反映学校“冷漠不作为、用塔罗牌心理疏导、掩盖伤痕”等情况不属实。
    2026年3月5日,东方文武学校邀请法制副校长,组织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召开专题研判会议,经多方调查取证和集体审议,对照校园欺凌认定标准,认定陈某茗与罗某之间的冲突属于同学间偶发、无主观恶意、力量均衡的一般性矛盾冲突,不符合校园欺凌认定条件,不构成校园欺凌事件。我局已责成学校持续强化学生思想教育、行为规范和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引导学生理性沟通、友好相处,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与校园安全。
    二、关于学校教练刘鑫星殴打学生陈某茗的问题
    2025年12月20日午休时段,陈某茗未按时返回寝室。班主任发现后,安排两名同学寻找并劝其回寝,陈某茗未予听从。教练刘鑫星到场劝说,陈某茗仍拒绝返回,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刘鑫星情绪失控,对陈某茗实施殴打。
    事发后,陈某茗未表现明显异常,仍照常参加文化课及武术训练。12月23日,其父来校探望,陈某茗将被打一事告知父亲,家长随即向学校反映。学校立即开展调查,主动调取监控资料,应家长要求共同查看视频。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学校主动向曹家派出所报警,民警迅速到校调取视频供家长查阅。家长观看视频后,坚决要求追究刘鑫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全面调查询问后,组织学校代表、刘鑫星及家长进行协商,家长明确表示不接受经济补偿,仅要求出具伤情鉴定并依法追责。协商持续约3小时,因双方诉求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刘鑫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东方文武学校为严明校纪,对刘鑫星予以辞退。
    2026年2月4日,新化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新公(曹)行鉴通字〔2026〕第0015号),鉴定意见为“陈某茗L1右侧横突骨折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三、调处情况及下一步处理意见
    2026年3月18日,我局在征得您同意后,主动报请新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三调联动办)牵头,会同曹家镇派出所、东方文武学校与您共同调处。调处过程中,您提出由学校及教练承担医疗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学校方面表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您未提出具体补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我局多次与您电话沟通,您另提出为孩子办理高中学籍、至新化三中寄读等要求,因缺乏政策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目前,陈某茗的学籍已转到冷水江市英才实验学校。
    下一步,如您有调解意愿,我局将主动报请新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三调联动办),再次协同相关部门组织调处;您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严肃纪律、压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东方文武学校及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东方文武学校对涉事教练予以辞退
    刘鑫星身为学校教职人员,违反师德师风底线与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在学生管理中情绪失控、动手殴打学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令学校立即解除与刘鑫星的聘用关系(已辞退)。
    (二)对东方文武学校校长进行约谈问责
    围绕学校师德师风管理、学生管理机制、校园安全防控等方面的失职问题对校长进行约谈,明确整改要求;责令校长向县教育局作出书面深刻检讨,限期提交学校管理整改方案,并切实履行校园安全与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排查整改校园管理漏洞。
    (三)取消东方文武学校2025年度年检优秀等次
    鉴于该校发生的师德师风问题事件,决定取消其2025年度年检优秀等次评定结果,并将该校列为2026年度民办学校重点监管对象。
    我局将持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力度,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管理失职失责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力维护教育公平与校园安全稳定。

    新化县教育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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