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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滦州市人民法院在未通知本人情况下私自冻结微信

时间:2026-04-08

涉及单位:滦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本人在2026年4月8日上午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发现微信支付功能被限制,查看具体内容为: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6)冀0284执恢16号;联系电话:03153402649-03158969271

开启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要求

本人登录了移动法院小程序查询,文书,立案栏都没有查询到任何信息,本人之前并未收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任何电子版和书面裁定书,也未曾电话或邮箱通知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在广东省,且从未到达过在河北省居住过。

综上所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在未告知,也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限制不合法。

本人生活困难,收入微薄生活开支费用全靠微信支付,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本人生命安全以及日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核实解除本人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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