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7
涉及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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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6年3月1日微信零钱支付功能被限制冻结。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6)云0102执保 2009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871-68261114),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 网络 查询到0871-68291114并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上并没有查询到(2026)云0102执保 2009号保全文书。
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本人是大理州祥云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昆明市五华区。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零钱支付限制和银行卡。
目前为止没有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昆明市五华区,且该网贷、信用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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