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7
涉及单位:兰陵县公安局,兰陵县信访局
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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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本人弟弟依法到国家信访局正常登记信访事项,属于合法维权行为。当日即被崔锴等人强行拦截、殴打致伤,并被非法押解回兰陵县、非法拘禁3日。
崔锴、林森等人无任何合法依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实施殴打、强制看管等行为,已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报复陷害。
张新玉作为兰陵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无违法犯罪事实、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人员,违法批准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刻意包庇、压案不查,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黄巍作为兰陵县公安局法制科主任,是案件法制审核、作出违法拘留决定的直接责任人与签字审批人,明知拘留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仍违规审核通过、签字背书,属于典型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直接导致违法拘留结果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事发后,相关部门仅口头承认存在执法过错,承诺给予国家赔偿,但长期拒不出具书面法律文书、拖延赔付;对上述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始终不立案、不处分、不追责,存在明显压案包庇情形。本人及家属多次反映,至今未得到实质性处理,人身安全亦受到威胁。
1. 对兰陵县公安局张新玉、林森、黄巍等人违法作出拘留决定、非法拘禁、打击报复依法信访人员的行为直接立案核查,开展执法过错调查;
2. 依法撤销对本人弟弟的违法拘留决定,删除违法记录,消除不良影响;
3. 对直接责任人张新玉、林森、黄巍、崔锴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党纪政务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4. 责令相关单位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足额、及时兑现;
5. 对本人及家属采取必要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打击报复,并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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