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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领导督促湖南益阳赫山区法院纠错!

时间:2026-04-06

涉及单位:赫山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请求领导督促湖南益阳赫山区法院纠错!

我叫卜芝林,现年72岁,共产党员,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复兴村。2013年,我承包的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完成,但工程款被人截留,法院判决错误,致使在我手下做事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拿到!

2013 年 4 月,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将谢林港镇复兴村等六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一标段)发包给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随后,隧道公司未实际施工,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刘冬华。同年 10 月,在复兴村村委会见证下,刘冬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本人,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我带领农民工克服重重困难,于 2015 年 9 月如期完成全部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工程决算显示,案涉项目总造价为 214.97 万元,复垦中心已将全部款项支付给隧道公司,隧道公司扣除管理费后转给刘冬华。但刘冬华仅向本人支付 162 万元,剩余款项被其截留。起诉至法院后,2019 年 6 月,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 0903 民初 828 号民事判决,不仅驳回了我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还认定 “刘冬华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开始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后才转包给卜芝林”,这是凭空捏造的事实!

法院档案中根本没有刘冬华承包工程的关键证据,我才是唯一实际施工人!我手上有两份关键证明:2021 年 1 月 18 日,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明确 “刘冬华于 2013 年 10 月 6 日将一标段整体工程转包给卜芝林,卜芝林完成全部施工”;同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分局聘请的工程现场代表曾武阳也出具证明,证实本人完成全部工程量并通过验收审计!

为此,我多次向赫山区法院申请查看刘冬华 “完成部分工程” 的证据,均被拒绝。2020 年 10 月,我向湖南省委第十巡视组反映情况,赫山区法院却以党组会、院务会名义出具虚假处理意见书,隐瞒真相;2021 年 10 月,益阳市纪委监委信访办在我的举报材料上批示 “关系民工维权,需高度重视”,但赫山区纪委监委发函后,赫山区法院仍拒不调查;2023 年 3 月,我向湖南省委第八巡视组递交材料,赫山区法院以虚假材料蒙骗巡视组;2023 年 6 月,在谢林港镇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上,刘冬华亲口承认 “未参加施工评审,前期只修了部分路基,具体工程量未计算”,这与法院判决中 “完成部分施工任务” 的表述严重不符。

数年来,我因维权,多次被赫山法院工作人员阻拦,甚至在 2022 年 3 月向赫山区法院丁贤院长递交举报材料时,材料被当场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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