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4
涉及单位: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天津市,天津市郊县,天津市郊县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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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2026年4月4号10点58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库伦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执行案号(2026)内0524执保514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2.本人拨打司法冻结提供的电话(0475-4719881)本人要求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申请冻结微信支付令及裁定书均未提供,只说明由于网贷将我的债权转到盛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而盛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恰好是法院的一个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一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居然还能接受债权转让。而本人作为财政线索变成了协助执行人并没有直接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对此本人对执行有异议3.本人登录人民法院服务热线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514号裁定文书。4.目前为止没有在内蒙古人民法院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通辽市。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务转卖给盛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民法典)第五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除外。本人对债务转让毫不知情 该转让对异议人毫无效力本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的冻结。恢复我的基本生活,万分感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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