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4
涉及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小赢卡贷
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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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投诉人的微信支付账户突然被限制使用。经查看微信通知,显示执行机关为“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文书编号为“(2026)内0524执保574号”,联系电话0475-4719882。
投诉人就该保全措施提出以下异议:
一、法院不具备地域管辖权。投诉人的户籍地及长期居住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合肥市,不在内蒙古库伦旗辖区内。投诉人与内蒙古库伦旗无任何居住、工作或合同往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库伦旗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二、投诉人从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在账户被冻结前,投诉人从未收到法院的裁定书、电话或短信通知,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突然冻结。冻结后,投诉人拨打0475-4719882联系法院,工作人员仅告知系小赢卡贷将债权转让给库伦旗当地某企业、委托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申请保全,并要求投诉人将欠款打入法院账户才能解冻。法院工作人员未告知姓名及工号。
三、保全措施严重影响基本生活。投诉人的微信支付及银行卡被冻结后,无法进行日常消费、缴纳水电费、偿还房贷/房租等,已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投诉人诉求:
1. 请求库伦旗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投诉人微信支付账户及银行卡的冻结措施;
2.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投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3. 如无法立即解冻,请求预留基本生活费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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