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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区法院为掩盖枉法裁判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公开审判的裁判文书

时间:2026-04-04

涉及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该法律第6条明确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2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属于公开开庭审结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不可上网公布的情形。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朱星辉为掩盖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详见该判决书第2页“被告臻艾养生馆辩称2、原告工作能力和技术程度均不符合岗位要求……故被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辞退”等表述,因臻艾养生馆的辞退理由无任何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为臻艾养生馆单方面违法解除,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4页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本院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由臻艾养生馆提出,协商一致而解除”),故意违反公开义务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损害司法公信力,在该判决自2023年11月生效之日起该案的承办法官朱星辉故意渎职、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不在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其作出的该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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