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4
涉及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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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该法律第6条明确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2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属于公开开庭审结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不可上网公布的情形。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朱星辉为掩盖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详见该判决书第2页“被告臻艾养生馆辩称2、原告工作能力和技术程度均不符合岗位要求……故被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辞退”等表述,因臻艾养生馆的辞退理由无任何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为臻艾养生馆单方面违法解除,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4页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本院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由臻艾养生馆提出,协商一致而解除”),故意违反公开义务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损害司法公信力,在该判决自2023年11月生效之日起该案的承办法官朱星辉故意渎职、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不在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其作出的该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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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王*俊于2022年8月15日进入长沙市芙蓉区臻艾养生馆从事搓背师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底薪2500元加提成保底6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俊共为7名客人搓背,店长杨*向王*俊共计支付343元。王*俊实际工作至2022年8月17日。我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湘0102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书,按照2500元的标准计算王*俊工作两天的劳动报酬为229.89元(2500÷21.75×2),加上搓澡7人的提成210元,王*俊的劳动报酬应为439.89元,减去已支付的343元,长沙市芙蓉区臻艾养生馆还需支付96.89元。另双方均未就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和方式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由长沙市芙蓉区臻艾养生馆提出,协商一致而解除。故长沙市芙蓉区臻艾养生馆臻艾养生馆应向王*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0元(2500÷2)。据此,本院判决长沙市芙蓉区臻艾养生馆向王*俊支付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7日的工资96.8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0元。您不服本院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湘01民终1584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得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表明一审查明的主要事实无误,不存在朱*辉法官违背事实枉法裁判情形。希您服判息访。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