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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人民法院在未有任何告知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

时间:2026-04-03

涉及单位: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

本人于2026年4月1日晚20点14分35秒,收到微信账户零钱冻结通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文书要求,我司已经协助司法机关冻结了你零钱账户中的相应资金,执行机关是库伦旗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475-4719882执行案号为(2026)内0524执保448号。

一:本人在人民法院官方网址未查询到到任何于本人相关的案件和法律文书,也未接受到来自库伦旗人民法院的短信,电话或邮件。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异地冻结微信账户,严重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本人日常生活难以保障。

二:本人于4月2号和4月3号多次拨打联系电话:0475-4719882,均未接通。且本人通过多方面查询获知,此联系方式并非库伦旗人民法院官方联系方式。

三:本人为陕西省宝鸡市人,常驻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无论是户籍地还是常驻地都不属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管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无论是按照常驻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均不对本人有管辖权。

四:在突然冻结本人微信前,内蒙苦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并未有任何实现告知,并未下达任何书面或电子版裁决书,也未电话或短信联系本人。甚至在目前(2026年4月3号)为止,本人并未查询到任何和本人有关案件,根据执行案号(2026)内0524执保448号,也为查询到任何和本人有关的文书。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在为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告知,且并不具备本人管辖权的情况下,突然冻结本人微信。

因库伦旗人民法院操作,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生活,无法有基本生活保障。请有关部门核实,并解除我的微信冻结,留取正常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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