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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书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时间:2026-04-03

涉及单位: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被投诉单位: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EM6JN89Y,地址:长沙县黄兴镇香樟东路230号)

事发时间:2026年3月1日

事发地点:长沙县黄兴镇清水塘路与杜家坪路交汇处东南角(绿城知雅棠雅棠府项目)

事实经过:本人于2026年3月1日与被投诉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购房款30000元(附付款凭证)。认购书仅单方约定“乙方未按时付款的,定金不予退还”,但未约定被投诉人违约(如无法按期签约、无法办理贷款等)时应当承担的对应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内容。

被投诉人的认购书仅单方约定本人义务,未约定开发商违约责任,且“定金不退”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加粗、未单独告知、未签字确认),违反上述规定。

诉求:

1. 请求媒体曝光监督,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被投诉人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2. 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本人30000元购房款。

证据材料:

认购书

定金支付凭证

12315已终止调解告知书

承诺:本人保证所反映内容属实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中共长沙县委网信办 2026-04-23 16:56:33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496条并未规定仅加粗条款才构成合同内容,其“定金不退”的相关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的规定;在被投诉方《认购书》第五部分违约责任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义务及未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

    经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长沙县住建局2025年3月发布《关于落实购房订金保护期的通知》推广房企实施购房“7天无理由退订”承诺,并非法律法规,文件中也未做强制性要求,目前仅有部分楼盘参与(见长沙县住建局发布的“放心购现房楼盘名单”),被举报人未参与或未将其政策列入认购书,暂不能认定其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或意见建议,可直接与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731-84027178。感谢您对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中共长沙县委网信办 2026-04-21 15:33:07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绿城知雅棠项目位于会展片区。未在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预售许可手续,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其进行监管,建议您向长沙市住建局反映相关问题。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留言的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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