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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超期举证不依法处理

时间:2026-04-03

涉及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地区: 天津市,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

举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李*,事实如下:举报人因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5 年 10 月 9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津 0115 行初 98 号,由被举报人李*担任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立案,二被告直至2025 年 10 月 31 日 16 时前,二被告仍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及答辩状,已明显超出法定举证期限。更为恶劣的是,二被告事后提交的答辩状,竟恶意将落款日期分别伪造标注为 2025 年 10 月 25 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企图掩盖逾期举证的违法事实。被举报人李*作为该案专业行政审判法官,明知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却对二被告超期举证、伪造文书日期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审查,更未依法作出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的认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履职,其行为已构成严重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完全违背法官基本职业操守,破坏司法程序正义,直接导致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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