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1
涉及单位:长沙仲裁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我们是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我司与杨西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是一起非常简单的股权买卖合同。2021年3月,我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将我司持有的神农种业股份转让给杨西德。在杨西德支付了首付款后,我司根据协议将全部股权过户给了杨西德。股权过户后,经我司多次催促,杨西德又陆续于2022年、2024年分四次支付了款项给我司,但是剩余款项经多次催告拒不支付。我司于2025年根据协议约定向长沙仲裁委提起仲裁(案号[2025]长仲字第5264号),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然而,长沙仲裁委在首席仲裁员李建伟的主导下,无视我司四年多来多次催款,杨西德四年来五次支付股权购买款、股权转让过户给杨西德的基本事实和本案的基本证据。以杨西德在股权升值后却毫无证据否定买卖关系这一违背基本常识的单方陈述为依据,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忽视杨西德在我司催款准备提起仲裁前,火速变卖大量股权,将股权变卖后的资金转走的基本事实,忽视杨西德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仲裁驳回后实现解冻、将剩余股权变卖后迅速转移的基本常识,裁决驳回我司全部仲裁请求。
我司现就长沙仲裁委李建伟等仲裁员在我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涉及的多项问题,现提出投诉。
一、忽视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核心交易事实及证据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李建伟等仲裁员忽视铁证,驳回我司全部仲裁请求,涉案裁决书逻辑、内容自相矛盾。以下是裁决书[2025]长仲字第5264号的内容:
......四,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意见根据庭审调查的案件事实与有关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仲裁庭一致认为:......《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将争议提交到长沙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上述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仲裁依据。(二)关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双方的仲裁请求,答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情况,仲裁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上述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从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履行过程来看,该两份协议并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无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单纯的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仲裁庭认为,双方的交易关系并不单纯,至于背后的法律关系究竟为何,根据本案双方的举证情况,仲裁庭并不能认定,在本案裁决中也无需认定,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申请人所主张的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并不能成立。对此,谨举要分述如下。......(三)关于申请人主张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394亿元及违约金。但基于前述分析,仲裁庭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故申请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主张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五,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一致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程序有刻意规避监督、加急推进裁决之嫌。
一是违法剥夺我司法定权利,无正当理由拒绝我司合法的撤回仲裁申请,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二是加急推进裁决流程,在驳回我司申请的当日,以非正常加急流程火速制作、送达《裁决书》,次日便向杨西德出具财产解冻函;三是首席仲裁员李建伟与杨西德代理律师事务所存在双重紧密关联及大量利益合作,属于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形,但其拒不回避;四是刻意规避监督,在我司申请仲裁委专家、纪检、司法局领导监督旁听、拟增加备位仲裁请求时,长沙仲裁委直接仓促驳回我司全部请求。
三、涉嫌违反仲裁保密规定,泄露案件核心保密信息。
在案件裁决尚未作出、合议意见尚未最终确定前,杨西德提前一个月就非法获取了案件合议意见、核心审理信息等保密内容,更是将保密信息,公然制作成视频,在全网发布传播。其还通过非法渠道,提前获取了我司第二次申请仲裁的案件保密信息。
本案涉案的股权转让款,系我司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主体的核心经营资金,是我司保障全体员工工资薪酬、社保缴纳、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依托。恳请有关部门领导重点关注本案,对长沙仲裁委及仲裁员李建伟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长沙仲裁委案件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开展专项督查,责令其全面整改。
我司愿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恳请领导为我司主持公道。
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