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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不到省高院驻衡工作组移交的案件档案

时间:2026-04-01

涉及单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市本级

查档申请书

本人于3月30日要儿子蔡晓斌去贵院档案室未查阅到2018年提交给省髙院驻衡工作组的申诉书,特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

1. 申请查阅并复印申请人于2018年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衡阳市工作组提交的:

- 本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材料、接收登记台账、卷宗移交记录;

- 妻子毛良英刑事案件申诉材料、接收登记台账、卷宗移交记录;

2. 申请贵院出具书面证明,证实:

- 蔡本钧已于2018年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案件再审申请;

- 毛良英已于2018年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案件申诉申请;

并加盖法院档案专用章。

事实与理由

(一)蔡本钧行政案件部分

申请人蔡本钧因不服: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0)珠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

已于2018年当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派驻衡阳市工作组提交书面再审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毛良英刑事案件部分

申请人之妻毛良英,因不服衡阳市公检法军管会(68)军管判字第18号刑事判决,亦于2018年同期向该工作组提交书面刑事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该工作组于2018年在衡阳日报连续刊登公告,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办公,专门接收群众申诉、再审申请。工作组撤离后,全部案件材料、申请登记台账均已移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永久存档。

因当年未出具书面回执,现无法提供回执,但相关登记、移交记录均在贵院存档。该事实是证明申请人及毛良英已依法行使再审/申诉权利的关键证据,对案件复查至关重要。

郑重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内容完全真实,无虚假、无隐瞒,仅用于本案申诉等合法用途。

恳请贵院予以查阅核实,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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