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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投诉

时间:2026-03-31

涉及单位: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

有关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投诉

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好!

投诉人何志君,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志成新世界,电话:159****0088。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对罪证确凿的疑犯不予起诉,让我深受其害,恳请上级领导派人核查真相。详情如下:

几年前,我因债务诉讼案件胜诉,申请法院对败诉人张强成强制执行继而依法冻结张强成、段文俊合伙挂靠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款中属于张强成的部分款项。

此前,陈光裕(段文俊妻侄、徐晓之夫)、曾伟杰、罗钧、李满华等人从张强成、段文俊承包工程量中承包小量工程,而其工程款早已经结清。

上述人员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恶意串通徐晓合伙炮制4000多万工程款的债务纠纷,并相互配合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工程所在地的通道侗族自治县法院在未查明工程款真伪的情况下,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理由,18天就轻易作出“(2023)湘1230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这就让虚假民事纠纷演变成合法的法律文书。

正因这份调解书,让段文俊、徐晓、陈光裕、张强成以虚假“合法形式”转移财产,导致法院无法为我执行之前胜诉的判决。得此情况后,我迅速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很快将涉案人员缉拿归案,而涉案人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随后被取保候审。

但在取保期间,段文俊、张强成等人开始在通道侗族自治县高层一带“活动”十分厉害,随后不久,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但我至今没看到不起诉的法律文书,这就剥夺我向上申诉的权利。

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在本案中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故意错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性错误、严重违反程序,致使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嫌疑未被依法追究,致使我

的经济损失无法得以合法维护,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根据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告知“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以徐晓存在150万元工程款,只是虚增至4000万元,不属于虛假诉讼为理由不起诉。”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徐晓等人虚构工程施工事实及工程款债权事实认定是虚增工程款的民事行为,不是虚假诉讼犯罪,系故意错误认定事实,适应法律定性错误,放纵犯罪。

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定论与本案证据严重矛盾,存在罔顾事实违法办案故意。2026年1月27日,一检察部主任周新平在接访中称“工程款是600万元,已付400多万元,还欠徐晓150万元。”而银行流水及付款凭证明确显示,已向徐晓支付工程款963万元,且向其夫陈光裕支付工程款亦超过5740万元。这些证据说明办案人员所谓的“600万元,已付400万元,还欠150万元”的说辞纯属毫无根据,不负责任,也是让我有理由怀疑其徇私枉法。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恳请上级依法监督并纠正即指令其对徐晓、段文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光裕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提起公诉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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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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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道检察 2026-04-04 10:07:00

    网友:
    你好,你在网上反映的有关“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投诉”收悉,结合实际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本院办理的段某某等三人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10月14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依照办案程序,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对段某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段某某等三人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经审查,你在该案中并非当事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无需向你送达不起诉决定书。2026年1月27日,本院已就该案的相关情况对你当面答复并释法说理。
    三、据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公安局移送本案当事人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查证,不予立案。
    另,据查,你与段某某及第三人江西某公司、张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驳回了你主张段某某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我们真诚地接受广大网友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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