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30
涉及单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医院
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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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患者赵华玲的丈夫,现就我妻子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医院就诊过程,因医院诊疗明显过错,导致其左侧眉骨遗留永久性明显疤痕、身心遭受严重伤害一事,实名反映并请求处理。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我妻子赵华玲因车辆被追尾(对方全责,交警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导致左侧眉骨受伤出血,当场前往贵院急诊就诊。急诊医生将患者转至五官科处理。
二、曾都区人民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
1. 未充分检查、错误判断伤口性质
五官科医生仅凭肉眼简单查看,即告知“这是皮外伤”,并无任何深度探查或影像学评估。门诊病历体格检查记载:“左侧眉骨鼻侧可见长约2.0cm竖形皮肤表浅伤口,无新鲜渗血与渗液”。 我当场反复强调“这是车祸受伤,请进一步检查伤口深度及情况”,但医生不耐烦地回应:“难道让我用游标卡尺给你量一下吗?”态度恶劣,未做任何深度探查、未进行专业缝合评估。
2. 未及时规范清创与缝合
医生仅用棉签简单消毒,未询问是否需要缝针或注射破伤风,更未在当时即行清创缝合。是我主动要求后,医生才为我妻子开具头部CT及心电图检查,但检查后仅出具“头面部外伤”诊断证明(仅5字+医院章),即让患者离开。 整个诊疗过程明显违反面部创伤诊疗规范,误判伤口深度和性质,导致伤口被长期暴露、未在最佳缝合时间窗内处理,直接造成疤痕明显加重。
3. 未进行破伤风预防处理
院方未主动告知破伤风预防的重要性,也未在当次诊疗中注射破伤风疫苗或免疫球蛋白,完全未履行基本医疗告知与预防义务。
三、次日就诊文帝医院补救与诊断佐证
2026年3月13日,我妻子头晕、伤口疼痛加重,我们无奈前往文帝医院急诊。该院病历明确记载:“伤后于昨日在曾都区人民医院就诊,未行破伤风预防治疗,现为注射破伤风来诊”“左侧眉骨可见皮肤及软组织裂伤,伤口长约2.0cm,深达肌层,可见活动性渗血,伤口边缘欠规整,局部淤青、肿胀”;诊断为“左侧眉骨损伤”,医生立即补注射破伤风,并予以清创缝合共7针,且明确告知:因前一日未及时缝合,已错过最佳缝合时间窗,后期必然留下明显疤痕(位于眉骨显眼位置)。目前我妻子因疤痕明显,长期戴帽遮挡,心理创伤严重,日常生活、社交及工作均受到较大影响。
四、院方内部处理态度轻浮、推诿责任
事件发生后,我拨打12345热线反映情况,问题被转至曾都区人民医院投诉办。我院投诉办联系我后,相关医生在电话中表示“我说话太多,不用讲这么多废话”,态度敷衍。当我询问“投诉办医生为何在电话中发笑”时,对方回应“难道我都不能笑了,难道你连我要一起投诉吗?”语气轻浮。
此后,医院各部门相互推诿,称“每个医院都有每个医院的方式”,迟迟未给出实质性说明与处理意见。直至2026年3月24日,医院纠纷科科长与我见面,仍然回避责任,包庇涉事医生,未对诊疗过错和态度问题作出承认或整改承诺。
我现已完全失去对医院内部处理机制的信任,认为存在明显的“官官相护、不作为”现象,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均未履行应有的医疗责任与职业规范。
五、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郑重请求:
1. 请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卫生健康委、信访部门等)对曾都区人民医院此次医疗过程依法组织调查,明确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是否构成损害责任;
2. 依法依规对涉事医生及医院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医院对我妻子因医疗过错造成的疤痕损害及精神伤害作出合理赔偿或补偿;
3. 督促医院完善面部创伤诊疗流程,严格落实清创缝合、破伤风预防、医患沟通及首诊责任制,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要求曾都区人民医院就此次事件向我妻子正式书面道歉,并给出书面回复和处理结果。
以上情况属实,我愿意配合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照片等全部证据,恳请高度重视,依法公正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患者:赵华玲 投诉人:索楠
联系电话: 1734291****
身份证号:61252320020325****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碧桂园南山叠翠
日期:2026年3月30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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