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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交通警察大队办案人员的实名投诉信

时间:2026-03-30

涉及单位:永清县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关于永清县交通警察大队办案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名投诉信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怀着无比愤慨与沉重的心情,就永清县交通警察大队相关办案人员在处理编号为第131023120250000275号交通事故(廊坊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复核结论:2025001151)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恶劣行为,向您进行实名投诉,恳请上级部门依法彻查,还我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违法违纪事实

在上述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后续司法程序中,永清县交通警察大队相关办案人员(包括胡金福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具体事实如下:

(一)事故处理阶段的违法违纪行为

1. 相互串通,故意隐瞒关键事实

办案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相互串通,刻意隐瞒了“机动三轮车连续便道、压双黄线横穿马路”这一核心事实,直接导致事故责任认定严重偏离客观真相,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2. 篡改笔录,无视程序正义

我作为当事人,在三次笔录中均再三强调并确认“双黄线”这一关键情节后才签字,但卷宗材料中却完全未提及该事实,办案人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篡改笔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 编造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事故当天,办案人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酒精检测,却在当事人死亡10天后才抽血进行酒精检测,并以此作为证据使用,属于编造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原则。

4. 泄露工作内容,违反工作条例

死者家属知晓了大量本应严格保密的办案细节,充分证明办案人员存在违反工作条例、泄露工作秘密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案件办理的保密性与公正性。

5. 打击报复,滥用公权力

在我依法主张个人合法权利后,办案人员竟到我的工作单位对我进行拘传,这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是对公权力的严重滥用,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

(二)检察院阶段的违法违纪行为

1. 恶意串通,组织策划非法活动

永清县交通警察大队相关办案人员(包括胡金福)恶意串通,组织策划了多次非法越级上访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与社会稳定。

2. 歪曲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程序

他们利用视频切片,断章取义发布舆情信息,歪曲事实,企图裹挟民意、愚弄政府、抹黑检察机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我的诉求

上述行为已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与名誉损失。为此,我恳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

1. 依法立案调查:对永清县交通警察大队相关办案人员在本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独立的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2. 严肃追究责任:对经查实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3. 撤销不公正认定:撤销在本案中对我作出的一切不公正的事故认定及相关处理决定,依法重新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4. 维护合法权益:对我因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依法予以维护和赔偿。

我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上级部门一定能够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查清事实真相,严惩违法违纪人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张学伟

身份证号:1328****8208112641

联系电话:153****0632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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