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9
涉及单位:潭市镇政府部门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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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本人:周浪波,身份证号:43032219770916****,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石塘村七组,联系电话 1737326****。
事由: 关于李志明涉嫌违法买地、超面积扩建,镇长李忠违法强制清理本人财产,工作人员在镇政府内殴打本人及配偶,请求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诉求。
事实经过:
因邻居李志明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涉嫌违法买地、超面积扩建,导致本人房屋受损。迫于一家大小安危,2026 年 1 月 28 日,本人运来砖、瓦、木材等材料,对受损房屋进行临时支撑及避雨避水等安全措施。
此后,市信访领导、司法所、镇领导、司法所、派出所及村干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组织现场调解,均无果。2026 年 1 月 9 日上午 11 时许,镇长李忠带领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所、村干部及渣土车、铲车等人员共计二三十余人,前往现场,对本人所设安全措施及堆放在地坪中的材料实施强制清理。期间,本人多次要求镇长李忠出示法律依据及法律文件,均未获理睬。清理工作持续至当日下午 1 时 30 分许结束。事后,派出所所长李攻科以“到政府处理”为由,让本人及妻子一同前往镇政府。在镇政府食堂就餐期间,镇长李忠两次抢夺本人饭碗,并指使调委会主任魏军等干部阻止本人与妻子使用手机取证,抢夺手机及现金,并对本人及妻子实施殴打。本人当即向正在就餐的派出所所长李攻科大声呼救,李攻科所长未予制止。事后,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将本人拘留三日,而对政府工作人员抢夺手机、现金及殴打行为敷衍处理,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与违法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理送达法律文书、公告等法定程序,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次事件中,镇政府及镇长李忠在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未出具法律文书、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清理行为,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严重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
具体诉求:
一、确认镇政府 2026 年 1 月 9 日强制清理行为违法。该行为无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无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通知文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二、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责令相关单位退回本人被强行清理的安全自保材料及相关财物,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并对本人及妻子遭受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依法予以赔偿。
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镇长李忠、调委会主任魏军等工作人员在镇政府内实施的抢夺财物、殴打他人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派出所有案不立、敷衍了事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公开李志明涉嫌违法建设相关信息。
公开李志明户是否存在违法卖地、超面积扩建、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审批手续及调查处理结果。
恳请贵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诉求人:周浪波
日期: 2026 年 3 月 29 日或拆除,必须履行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法律文书、公告等法定程序,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本次事件中,镇政府及镇长李忠在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未出具法律文书、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清理行为,属于典型的程序违
法,严重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
具体诉求:
一、确认镇政府 2026 年 1 月 9 日强制清理行为违法。该行为无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无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通知文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二、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责令相关单位退回本人被强行清理的安全自保材料及相关财物,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并对本人及妻子遭受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依法予以赔偿。
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镇长李忠、调委会主任魏军等工作人员在镇政府内实施的抢夺财物、殴打他人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派出所有案不立、敷衍了事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公开李志明涉嫌违法建设相关信息。
公开李志明户是否存在违法卖地、超面积扩建、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审批手续及调查处理结果。
恳请贵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诉求人:周浪波
日期: 2026 年 3 月 29 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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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户所反映的问题我镇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我镇高度重视您反馈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走访调查,经查,李志明户是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并已获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其权益属实。此前,我镇相关工作人员仅对您户非法侵占邻居土地搭建棚子所使用的树脂瓦以及堆放的建筑材料(红砖)进行了清理。此外,如您对潭市派出所的处罚结果存在异议,可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湘乡市潭市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