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9
涉及单位:洞口某国企总经理,洞口公安检察院相关人员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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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控告信
尊敬的湖南日报、湖南日报记者行动栏目:
本人秦信龙,身份证号:420982********1958,电话:134****0197,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3号。
现实名、据实举报:
湖南省洞口县胡杨平(三胡)利用身份及关系,将普通民事抵押车纠纷人为构陷为刑事案件,对我实施打击报复、敲诈勒索,并疑似勾结洞口县部分公安、检察人员违规办案,侵害我的合法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事情经过(事实简述)
1. 2024年,车主戚才有将宝马车质押给我,向我借款15万元并签订质押合同,后逾期未还。
2. 因资金周转,我将车辆转押给深圳龙华某车行,借款7.5万元。
3. 后续我要求按本金+合法利息赎回车辆,但车行强行要求支付13万元,远超合法范围,我无力承担。
4. 2025年10月,我在湖南洞口县找到该车,为厘清权属、避免后续事故责任,委托朋友将车拖至东莞,并现场留下联系方式,第一时间与实际占有人胡杨平(三胡)沟通。
5. 胡杨平声称其从深圳龙华车行购买该车,以“盗窃”为名对我进行威胁,要求我退还车辆或支付13万元,否则就让公安抓我。
二、违规办案与被构陷的关键事实
1. 湖南洞口县公安在无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对我上网追逃,我在湖北襄阳被抓并羁押。
2. 办案单位不让我提交质押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无罪证据,逼迫我在笔录中“认罪认罚”,否则不予取保候审。
3. 洞口县检察院人员在提审时,未出示完整笔录,以“不签就逮捕”相威胁,迫使我签字。
4. 胡杨平利用其身份及关系,直接干预看守所管理,当着我弟弟的面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关照”我,看守所内亦有人明确告知“有人打招呼,过几天就取保”。
5. 胡杨平以“出具谅解书、办理取保、不留案底”为条件,强行向我家属索要钱财:
◦ 索要现金7万元出具谅解书
◦ 再索要8—10万元承诺“不留案底”
我弟弟在恐惧与压力下,被迫支付巨额现金,有取款记录、录音、沟通记录为证。
6. 我被释放前,办案单位突然大量收集我与车主、车行、胡杨平的沟通记录及微信流水,明显是事后补正程序、掩盖前期违规办案事实。
三、我的诉求
1. 恳请媒体介入监督,彻查湖南省洞口县胡杨平(三胡)涉嫌利用职权、关系干预司法一案。
2. 彻查洞口县公安、检察个别人员在本案中违规立案、违规追逃、违规逼供、违规取保等问题。
3. 依法纠正对我的错误刑事立案,彻底撤销对我的盗窃嫌疑,还我清白。
4. 依法追究胡杨平诬告陷害、敲诈勒索、干预司法的法律责任。
5. 退还我被强行索要的全部钱款。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完全真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所有证据(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录音、取款凭证、律师会见记录等)均完整保存,随时可提供核查。
此致
敬礼!
举报人:秦信龙
电话:134****0197
日期:2026年3月29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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