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8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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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审判员(龚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枉法裁判,以此包庇袒护被告逃避民事法律责任,侵害原告王国俊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王国俊与(个体工商户)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舒足堂足浴按摩店的经营者易志红约定好月工资标准为保底6千元每月以后从2025年5月1日开始至8月2日在该店工作,其中五月10日至七月20日该店给王国俊放了两个多月的长假以后于2025年7月21日又安排王国俊复工,8月3日该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王国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店拒不及时足额支付王国俊的劳动报酬并于2025年9月24日登记注销,2025年11月11日,王国俊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于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等……相关法律规定以该店的经营者(易志红)为被告依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案号是(2025)湘0111民初33252号,由审判员龚涛独任审理,但审判员龚涛在本案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枉法裁判,以此包庇袒护被告逃避民事法律责任,侵害原告王国俊的合法权益:审判员(龚涛)故意违背客观事与法律在判决书的第2页至第3页的基本事实认定中故意捏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王国俊自述双方约定200元/天。2025年5月9日,王国俊工作完成后离职。易志红通过微信向王国俊结算支付工资1800元。2025年7月,王国俊再次入职提供劳动,其与易志红协商按照营收各50%分成,日结工资”这样的虚假事实作枉法裁判(见审判员龚涛作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1民初33252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至第3页作出的“本院认定如下部分”的内容)。
因为有本案庭审笔录记载的王国俊的起诉状内容和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的王国俊在一审庭审中的言词陈述足以证明原告王国俊从未自述“双方约定200元/天。2025年5月9日,王国俊工作完成后离职。易志红通过微信向王国俊结算支付工资1800元。2025年7月,王国俊再次入职提供劳动,其与易志红协商按照营收各50%分成,日结工资”这样的言词,足以体现和证明该判决书认定的上述基本事实是本案审判员龚涛通过捏造拼接而成的虚假事实。
审判员为掩饰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枉法裁判等行为,故意在判决书中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这样的言词进行模糊表述,其不能释法说理,不能说明其认定上述基本事实所依据的具体陈述、也不能说明其认定上述基本事实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更不能说明其审查确认的具体证据和确认证据的具体理由及依据,这是明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体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第一款“法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上级纪委监委等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对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审判员龚涛的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司法公信力!长沙市的司法系统腐败监管失效、权力滥用、利益勾连、司法权力被用于掩盖违法行为,上诉、再审、检察监督、检察复查不但未能成为纠正司法的程序,反而成了维护司法腐败的工具,如果省内相关责任监管机关未对审判员龚涛的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王国俊将逐级去北京去中央人民政府上访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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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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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提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审判员(龚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经核查,问政人王国俊网络问政涉及的(2025)湘0111民初33252号案件,本院依法受理、排期、送达、开庭至判决作出。诉讼过程公开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承办法官无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原告王国俊已就本案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上诉正在移送过程中,本院将尽快完成移送上诉流程,请王国俊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咨询,联系电话0731-85380592 。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