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5
涉及单位:长沙银行与湖南天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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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资金周转问题,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名下信用卡发生逾期。
长沙银行委托湖南天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人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该催收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本人进行言语辱骂、人格歧视,恶意嘲讽本人还款能力;
虚构法律后果,谎称本人逾期行为构成“恶意透支”“触犯刑法”第139条,对我进行恐吓、威胁;
3. 催收态度极其恶劣,严重侵扰我正常生活,给我造成极大精神压力与痛苦。
我与长沙银行之间的信用卡欠款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合法催收法律予以允许,但辱骂、恐吓、虚构刑事风险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催收行为。
长沙银行作为委托方,对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负有管理、监督义务,应对湖南天目咨询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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