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3
涉及单位:芙蓉区征收办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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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芙蓉区征收办发布不实信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投诉信
投诉人:唐文华,联系方式:1897585****,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西岸润泽府1-304
被投诉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投诉事由
被投诉单位在红网发布的2026年3月18日《答复》,存在虚假陈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对抗司法权威,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一、 核心违法事实
(一) 虚假陈述,掩盖自始违法与侵权事实
被投诉单位宣称“该项目依法依规实施”,但未提供任何法定许可及程序文件,刻意回避以下关键违法点:1. 程序缺失:2010年3月启动的项目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履行公示、征求意见及风险评估程序。2. 定性错误:投诉人房屋建成仅14年,不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被投诉单位未作合理解释。3. 掩盖强拆:2011年1月28日的拆除行为,发生在未达成协议、未作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被投诉单位仅以“配合交付”粉饰“违法强拆”,属恶意歪曲事实。
(二) 偷换概念,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1. 判决义务明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行初442号行政判决,判令芙蓉区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核心是实际支付补偿、落实安置。2. 恶意规避:被投诉单位仅以“出具告知书”冒充履行判决,企图以程序行为替代实体履行。补偿款未实际支付、安置未落实,即构成拒不履行。3. 推卸责任:将补偿款未到位归咎于投诉人,属倒果为因。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的主动义务,非依申请而为。
(三) 公然对抗司法,挑战法律权威
被投诉单位《答复》结尾称“不存在强拆后拒不履行职责情况”,此结论直接与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相悖(判决已确认“案涉房屋拆除十余年,补偿安置决定未实际履行”)。行政机关公开否定司法认定,性质极其恶劣。
二、 投诉请求
1. 撤销错误答复:责令上级机关确认被投诉单位的3月18日《答复》违法,立即撤销并在原平台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 强制执行判决:责令长沙市芙蓉区政府及征收办,限期内全面、实质性履行(2023)湘01行初442号判决,足额支付补偿、落实安置,并追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3. 立案调查与赔偿:对2011年1月28日的违法强拆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赔偿全部损失。
4. 严肃追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不实答复、拒不履行判决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0年3月18日,芙蓉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芙政征决字〔2010〕第7号),启动蔡锷中路两厢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原长沙报业文化大厦项目)征收工作,顺星桥6号40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产权人李*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于2011年1月14日对该房屋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芙政征决字〔2011〕第1号),并将补偿款专户储存。
2011年1月28日,李*配合交付房屋钥匙,拆除组在街道、社区干部见证下登记并搬出屋内财物,随后拆除房屋。2015年2月2日,李*、唐*华夫妇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承诺不再就该房屋问题上访,但二人至今未领取补偿款、未办理限价房相关手续。
2023年12月,唐*华、李*以芙蓉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5月30日,长沙市中院作出(2023)湘01行初442号行政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已拆除十余年,芙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协议等均未实际履行,判决芙蓉区政府于2024年6月18日判决生效起60日内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为落实判决,芙蓉区征收办于2024年7月5日出具《告知书》,明确补偿安置、款项领取等情况并提供联系人,8月2日送达唐*华、李*,期间,定王台街道也积极与其联系、沟通相关事宜,但其至今未领取补偿款,也未办理限价房相关手续。
综上,该项目依法依规实施,不存在强拆后拒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