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3
涉及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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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员朱星辉滥用职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捏造虚假事实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国俊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臻艾养生馆(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的案号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2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由该院民事审判员朱星辉独任审理,但该审判员朱星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捏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这个与案件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事实作枉法裁判包庇被告逃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根据被告在一审中自述“原告工作能力和技术程度均不符合岗位要求……故被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辞退”的字样意思(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2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被告臻艾养生馆辩称”部分2)非常明显地体现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是被告单方面以辞退原告的方式而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法定责任和义务对其作出辞退、解除王国俊劳动合同关系的上述原因和理由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主张其辞退王国俊的原因和理由为王国俊工作能力和技术程度不符合岗位要求等等原因和理由,但被告对其主张辞退的原因和理由未提供任何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证明辞退王国俊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证明被告单方面以违法辞退的方式违法解除与王国俊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证明审判员朱星辉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指鹿为马”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纯属于该审判员朱星辉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捏造的虚假事实,证明该审判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捏造虚假基本事实作枉法裁判包庇被告逃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应当给予该审判员朱星辉阶级或撤职处分。
王国俊因职能权限客观原因未能从长沙市芙蓉区人社局自行收集被告在该人社局对本案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而申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收集,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之规定,该审判员朱星辉作为本案的审判员应当调查收集,但该审判员应当调查收集而故意不予收集该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之规定,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第34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应当给予该审判员朱星辉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等……处分。
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严重失职渎职对该审判员的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直包庇,从未依法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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