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3
涉及单位:江西高速交警二支队法治科
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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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情况说明
致:江西省高速交警二支队领导 申请人:王惟群
车牌号:湘NKG028小型机动车
联系方式:1567588****
(一)事由:
因涉嫌超速行驶在大广高速2631公里650米路段,被二支队三大队处以超速处罚。现就处罚图片依据中的“未在取证图片上叠加显示违法代码”及第2张图片车牌湘N模糊不清。问题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 具体说明如下:
(一)处罚依据的合法性存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第22条(六)基本信息:必须同步在取证图片上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关键信息。这是确保证据合法、可追溯的核心要求。
(二)法律依据与申请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3.6.1要素应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取证图片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
贵部门提供的证据因未标注违法代码,无法证明超速行为与设备检测结果的关联性,证据链不完整。
处罚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处罚的公正性。现申请撤销该条不规范违法记录,恳请贵部门依法重新核查确保执法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消除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
(三)尽管对超速证据图片存疑,我仍深知遵守交通法规对于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在今后的驾驶途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关注道路限速标识、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 申请人:王惟群 2026年3月23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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