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9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巡回法庭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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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审判员(龚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捏造基本事实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王国俊与(个体工商户)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舒足堂足浴按摩店的经营者易志红约定好月工资标准为保底6千元每月以后从2025年5月1日开始至8月2日在该店工作,其中五月10日至七月20日该店给王国俊放了两个多月的长假后又安排王国俊从7月21日工作至8月3日该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王国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店拒不及时足额支付王国俊的劳动报酬并于2025年9月24日登记注销,2025年11月11日,王国俊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王国俊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等……相关法律规定以该店的经营者(易志红)为被告依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案号是(2025)湘0111民初33252号,由审判员龚涛独任审理,但审判员龚涛在本案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故意捏造基本事实进行枉法裁判:
因为王国俊从未自述“双方约定200元/天。2025年5月9日,王国俊工作完成后离职。易志红通过微信向王国俊结算支付工资1800元。2025年7月,王国俊再次入职提供劳动,其与易志红协商按照营收各50%分成,日结工资”这样的言词(有本案判决书显示王国俊的起诉状内容和庭审笔录等……全部案卷材料足以体现和证明),但审判员龚涛在判决书的“本院认定如下”部分中无中生有,故意捏造“王国俊自述双方约定200元/天。2025年5月9日,王国俊工作完成后离职。易志红通过微信向王国俊结算支付工资1800元。2025年7月,王国俊再次入职提供劳动,其与易志红协商按照营收各50%分成,日结工资”这样的基本事实作枉法裁判(见审判员龚涛作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1民初3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定如下部分”认定的基本事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第一款“法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上级纪委监委等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对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审判员龚涛的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
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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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