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8
涉及单位:长沙市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望城区人社局及望城区人事领导小组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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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23年转业安置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区属国企平台公司的退役士兵。2023年作为望城区并入长沙市统筹安置的首年,本应是彰显望城区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公平公正的示范窗口,却因相关部门决策失当,导致我们成为待遇“断层”群体。现依法实名诉求并举报职能部门履职乱象,恳请介入督查。
一、安置背景与核心矛盾:试点中的政策断层
2023 年望城区人社局主导转业安置试点,在并入长沙统筹安置的关键节点,单方面取消区属国企国资中心派驻岗位这一核心安置渠道,仅保留事业编与区属国企平台公司岗位(区内待遇最低序列)。但2024-2025年该岗位渠道即恢复,且2024年人社局又强行变更安置规则,形成“仅2023年无国资派驻岗位”的政策断层。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此竟称“合法不合理”,此表述既违背《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实质剥夺了我们平等享受安置待遇的权利。
二、待遇差距量化对比:五大核心板块全面失衡
据实际核算,我们与望城区内所有安置的事业编、国企国资派驻岗位人员的待遇差距贯穿收入全链条(数据均为月度标准):
待遇类型 事业编标准 区属国企国资中心派驻标准 区属国企平台公司标准(调整后) 差距幅度
双边公积金 约3600元 约3600元 约2300元 少36%
职业(企业)年金 400元 400元 200余元 少50%
社保 800余元 800余元 400余元 少50%
年终奖 约34000元/年 约34000元/年 约15000元/年 少56%
到手工资 约7200元 8000-9000元 约6200元 少23%-31%
同为望城区属国企,上述差距导致我们2023年望城区属国企转业士兵年均收入与望城区属国企国资中心派驻岗位人员待遇悬殊,与《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存在根本冲突。
三、核心诉求:参照《2021年度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驻退役士兵实施方案》及《劳动合同》统一望城区区属国企退役士兵待遇标准与落实路径
1.待遇基准统一:参照望城区区属国企国资中心派驻事业单位人员薪资结构,将税后工资、年终奖、公积金、年金、社保五大板块纳入统一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标准;
2.差额追溯补足:对2023年至今的待遇差额予以一次性补发;
3.政策衔接保障:明确2023年安置人员后续待遇调整与国资派驻岗位保持同步,杜绝“政策断层”延续。
四、职能部门履职乱象举报
1.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定职责悬空
根据该局“负责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协调落实待遇保障政策”的核心职能,其存在双重失职:
决策阶段缺位:在安置改革第一年——2023年安置方案制定时,未依法履行“监督政策落实”职责,对2023年取消国资派驻岗位的不合理安置方式决策未提出有效异议;对2024年恢复国资派驻岗位不公平不合理的安置方式未提出有效异议、对2025年恢复国资派驻岗位不公平不合理的安置方式未提出有效异议,几年对比明显不公,法律政策故意落实不实。
事后推诿塞责:以“无决策权”为由回避责任,对信访诉求仅以“合法不合理”搪塞,严重背离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权益保障首办责任”要求。
2.望城区人社局:越权建议决策制造不公
程序违法:以2024年长沙市望城区“人才需求”为由变更安置方式,未履行调研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其“人才”判定标准无任何公开依据;
决策失当:改革第一年强行推动的“ 2023年取消国资中心派驻岗位”方案,改革第二年“2024年又不顾反对意见强行恢复国资中心派驻岗位”方案,导致望城区内同类区属国企安置对象待遇割裂,实质制造社会矛盾。
五、法律追责与质疑
1.法律适用冲突:《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明确“安置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望城区以“集体决策”替代国家法律,违反上位法优先原则;
2.决策合理性存疑:
编外合同制士官、国资派驻人员群体待遇均能通过统筹研究解决,区政府多次组织这两类群体人员开会,集中听取意见他们的诉求及理由;唯独2023年的退役士兵诉求及理由区政府从未召集国企平台公司退役士兵开过一次会,诉求问题也一直被搁置,且信访处理中“调薪让步”的实际操作(如到手工资从4600元调至6200元、公积金从1500元调至2300元等),反证2023年望城区人事领导小组的初始决策存在重大瑕疵。
3.监督机制失效:
望城区人社局建议人事领导小组决策未纳入合理合法性审查,退役军人事务局所谓“合法不合理”的决策辩解暴露决策程序缺失,违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
我们作为服役超12年的退役军人(均符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安置条件),始终以“转业不转志” 的信念投身地方建设。
恳请上级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
1.对 2023 年望城区转业安置决策开展专项督查;
2.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失职责任;
3.责令限期落实待遇补差与政策衔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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