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21
涉及单位: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楼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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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街道办事处行政违法强拆 法院法官不秉公执法、枉法判决 上级部门领导: 2022年11月15日17:27分。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桃花井片区发生—起岳阳楼街道办事处行政违法强拆事件。该办事处提质改造项目部执法大队长邓志刚为了加快政府征拆民房提质改造项目,在一没有告示,二没有告之,三没有谈价的情况下,指使征拆施工队用挖掘机将未签征拆协议的户主方湘萍、吴丽辉、方雄辉所属房屋推垮倒塌,至使户主存放在屋内的清代民国瓷器十余件、明代石雕门框六件套。价值31万余元的物品全部损毁。事件发生后,户主随即报警,2022年11月15日18时岳阳楼派出所出警并封闭损毁现场。挖掘机停止工作。2022年11月17日19时许施工队负责人郑重项目部邓志刚到达现场,对损毁现场物品取样出警民警在场,并由项目部邓志刚组织民工和车辆将损毁两处的花岗岩石门框6件装车移至庙前街古玩市场存放至今。在派出所出警民警监督下,由施工队负责人郑重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并负责照价赔偿。2022年11月19日项目部拆迁经办人邓志刚给我们反复做工作,先把拆迁手续办了,把征拆款先拿到,然后赔偿的事找施工队负责,我们也组织协商,如果不赔偿,你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了顾全征拆大局,我们于2022年11月19日同意征拆房屋款55万元(不包括损毁的古董瓷器和石雕)。并签字了二份空白征拆合同和55万征拆款条据,2023年1月19日收到征拆款416 827元,邓志刚称剩余13 3 1 73元要等到2023年8-9月份才到,到了2023年8-9月其他拆迁户都领到了剩款,而我们的余款邓志刚要求我们签订人民调解书才能付款,而调解书的内容是办事处将剩余房屋征拆款作为古董物品的损毁赔偿一并签订,不另外赔偿。所有损毁的物品不管,明明是二会事,办事处混为一团,我们无法认可人民调解书,导致我们领不到征拆余款。在这期间,组织施工队二次调解只承担1-3千元赔偿,与损毁物品3 1万多元的价值远远不够。事情拖至2023年12月26日,户主在办事处项目部拒不提供施工队单位名称的情况下,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岳阳楼办事处项目部,要求赔偿房屋损毁导致的存放物品损毁损失31万余元的赔偿。而君山法院对提供的证据作出办事处行政违法,却以提供的鉴定单位不在法院备案名录为由,不启动鉴定程序,酌情1千元赔偿。我们不服,向市省二院上诉申诉,却遭到驳回维持。为了顾全政府改造工程的大局。现在我们房屋拆了,征拆款扣留不给,损毁贵重物品不赔,办事处推卸责任。前后二年多,我们多次找岳阳楼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李熊,及办事处,信访局,纪委。从上至下无人管,相互推诿。诉诸法律无果。从政府到法院不作为,乱作为,相互包庇,特别是岳阳楼办事处对待中央巡视组的批复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明明没有涉及赔偿,回复达成一致!欺骗上级部门。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下属岳阳楼街道办事处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岳阳楼办事处副主任冯湘敏,执法大队长邓志刚无视公民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公然试法,用政府行为挑战法律权威,执法犯法。邓志刚故意指使施工队负责人郑重安排民工,事先采取上房揭瓦(有照片为证)、拆除两边房屋(有照片为证)、项目部无人在场(有视频为证)、以清理建筑垃圾名义(有现场视频为证)有准备有预谋进行故意强拆。有在场群众听到施工队郑重接邓志刚电话,挖机开始强拆。事后欺骗户主,制造阴阳合同,阳奉阴违,是强拆的指挥者。其次办事处副主任项目部负责人冯湘敏编造谎言,什么破烂房子不可存有古董贵重物品,破烂房屋不能补偿这么多钱,不认可55万的领条,扣留征拆余款必须签订人民调书卡脖子,不检讨自己损害老百姓利益的所作所为,推卸赔偿责任。他们理直气壮视法律为儿戏,是谁在支持他们的所作所为?对这样损害百姓利益的违规违法人员害群之马!岳阳楼区政府部门是纵容还是包庇?中央早有明确的规定,应予清理出队伍!
二.,君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梁文英不核实事实,不核实证据,偏听偏信,不秉公执法,枉法判决。2023年10月12日,户主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负责岳阳楼区行政案件)起诉岳阳楼街道办事处和施工队行政违法强拆房屋,损毁存放古董物品的赔偿。并向法院提供了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相关古董瓷器、石门框收藏品的来龙去脉及古董店的营业执照,双方认可的损毁清单、征拆款55万的条据。审判长梁文英,枉顾事实和证据,不秉公执法。明明征拆款当事人向法庭出示有条据为55万元,并陈述签订二份空白合同,41万元为部分征拆款合同,不是全部。她却故意把部分款项41万元认定为全部征拆款的错误判决。并下达判决文书。明明双方签字的清单是由派出所的民警在场提取的残器封存,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认可,她却不作证据认定。明明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机构为湖南省、河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她却以提供的省级正规鉴定机构不在法院备案名册为由而不启动鉴定程序。为什么法院不按规定指定鉴定机构呢?明明认定岳阳楼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却对街道办事处违法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而办事处的说辞什么房屋陈旧、为木门结构,明知征拆不应存放贵重物品的逻辑推理、无据判断写入判决文书。要知道法院的判决文书是极其严谨的公文,怎么能靠推理逻辑、无据判断,想当然办事呢?那不变成我们的房屋被强拆,损毁的物品还要我们自己负责吗?要知道我们是无过错方!对于梁文英的不秉公执法、枉法裁判!上级部门要严肃查处!以正视听。 诉求:①无条件将拖欠的征拆款给付到户主并承担相应的拖欠利息。②岳阳楼办事处组织施工方承担损毁物品31万元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对相关执法违法人员要严肃查处。以敬效尤!。 征拆户:吴丽辉(13 8 730 3****)、方湘萍(152 7307****)、方雄辉(139 730 5 ****)。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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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2年11月15日,郭亮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部委托第三方施工队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征购的房屋进行拆除(桃花井51号旁边的房屋),因桃花井51号房屋年久失修,在拆除桃花井51号房屋旁边的房屋时造成了51号房屋部分垮塌。此后经过多次协商,在2022年11月25日你与该项目部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协议》,约定由该项目部支付房屋征购补偿款,并于2023年1月19日,将款项汇入你所有银行账户内。
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协议》时,项目部根据家庭实际困难及在拆除房屋时所造成其房屋内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经项目部集体研究决定给予你人民币50000元的困难救助,并根据财政评审的结果给予84310元的财物损失补偿,两项合计134310元。基于困难救助款项与房屋内的财产损失补偿款项并非是房屋征购协议所确定的补偿款,且双方亦未签订房屋内的财产损失补偿款项的协议,因此该两笔款项并未支付。
1.在拆除周边房屋时造成案涉房屋受损,并非是主观上存在故意,亦非是违法暴力强拆所导致,且双方经协商就房屋内受损财物的补偿也已达成了一致意见(留存在岳阳楼派出所的物品除外,你自述古董,法院未做认定)。因此,你所反映的“滥用职权,违法暴力强拆民宅,损毁公司财物,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并不属实。
2.在拆除其他房屋导致你房屋受损后,项目部多次与你协商,但是你提出的古董补偿300000元的诉求,鉴于无法提供相关合法的手续证明,且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项目部遂建议你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此后,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由作出了(2023)湘0611行初5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由岳阳楼街道办事处赔偿你51号房屋内物品损失1000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了(2024)湘06行终13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岳阳楼街道办事处从未以行政手段干预本案的判决,关于古董的损失赔偿,现在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作出,并未认定为古董损坏,您提供了照片佐证,但我部门不是古董鉴定机构,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项目部对你的房屋进行征购,均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的。你所反映的“滥用职权,违法暴力强拆民宅,损毁公司财物,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赔偿,不负责,以无理手段拒付征拆余款,行政干预司法办案,为所欲为,败坏政府形象”等问题不属实,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您反映的情况不属实,134310元为困难救助以及物品损坏赔偿,需签订相关协议后领取。后期您可以继续与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接困难救助以及物品损坏赔偿问题。
岳阳楼区岳阳楼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