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19
涉及单位: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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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逃税 的举报 举报人:
聂军华,女,身份证号43032219700728****,电话155738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跃进村范老组105号;
童 程,男,系聂军华丈夫,身份证号43032219690407****,电话131742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跃进村范老组105号。
被举报人: 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37号鹏泰国际B501室,法定代表人:龙源明,系该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45945615A,工商注册号431300000017229,纳税人识别号91431300745945615A。
针对鹏泰公司偷税逃税的行为,两举报人今特向娄底市税务局举报!
事实与理由: 两举报人于2007年12月30日购买了鹏泰公司名下的产权式酒店(鹏泰国际0008幢A1213,面积46.32平方米,单价4680元/平方米,人民币216777元,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毛友俭),2007年12月30日,在鹏泰公司的主持下湖南和一(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己注销,当时法定代表人为毛友俭)与举报人签订了长达12年(200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同时,鹏泰公司(甲方)与举报人(乙方)也签订了《合作经营承诺书》,约定“甲方承诺项目合作期间的房屋租赁税50%,乙方承担余下的50%”、“甲方承担洒店经营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甲方承诺:第四年开始的乙方收益,甲方在每月底前按月税后收益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也就是说,鹏泰公司对举报人所应缴纳的房屋租赁税也应负责去税务部门缴纳,举报人不承担除房租收益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2016年1月19日和2020年11月12日,两举报人与鹏泰公司继续签订《补充合作协议书》和《房屋租赁协议书》,租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鹏泰公司对2022年11月1日开始至2023年9月30日共计11451元房屋租赁税未及时缴纳(后附娄星区人民法院相应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11451X2+11451/11X5=28107元房屋租赁税也未及时缴纳(总计11451+28107=39558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守法用法的公民,请求娄底市税务局对鹏泰公司偷税逃税的行为追讨和追责!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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