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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珠海阳光男科医院及卫健局不作为问题不服处理结果的投诉

时间:2026-02-06

涉及单位:珠海市卫生健康局、香洲区卫生健康局、珠海阳光医院

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人对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就珠海阳光男科医院过度医疗及欺诈行为投诉的所谓“处理结果”完全不服,认为该回复内容避重就轻、程序敷衍,涉嫌袒护涉事医院,未能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现提出以下严正异议:

首先,关于协商方式与“拒绝协商”的认定,卫健局的结论严重失实。处理结果中称“投诉人均表示拒绝(到院协商)”,此说法与事实不符。本人因工作繁忙及生活原因,客观上无法前往医院所在地进行“当面协商”,但这绝不意味着本人拒绝解决问题。现代通讯方式发达,电话、视频等线上沟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完成事实核实与责任划分。卫健局及医院单方面将“无法到院”曲解为“拒绝协商”,实属偷换概念,其目的在于将患者置于必须亲身前往、可能面临压力而妥协的不利境地。本人始终要求通过合理方式进行沟通与责任认定,从未关闭协商渠道。

其次,处理结果中提到“多次尝试联系您了解有关情况,但均无人接听”,此点本人必须澄清:本人并未收到来自香洲区卫生健康局(0756-2516069)的任何未接来电。该说法无法证实,可能成为其推诿塞责的借口。作为投诉人,本人始终保持通讯畅通,并积极跟进此事。卫健局若确已联系,应提供具体的通话时间记录予以证明,否则此说辞即为不实之词。

更为重要的是,珠海市及香洲区卫生健康局在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作为与包庇嫌疑。其回复仅核实了医生资质及知情同意书签署等表面程序,而对于投诉核心的过度医疗、虚假诊断、疗效存疑等实质性问题,未进行任何深入、独立的专业调查与判断。例如,对“场效消融治疗”在该病情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频繁进行物理治疗与复查的医学依据、前后诊断的矛盾之处、费用构成的合规性等关键问题,均未作任何评估与回应。仅以“已签署知情同意书”为由,试图免除医院可能存在的不合规诊疗责任,这是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精神的曲解,完全忽视了医疗机构应遵循的诊疗规范与诚信义务。

珠海公立医院医生的专业意见,已从侧面印证了阳光医院诊疗行为的可疑性,但卫健局对此第三方专业质疑视而不见。其“加强监督”的表态,在本案具体处理中沦为一句空话。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未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反而纵容了不良医疗行为,损害了医疗监管的公信力。

因此,本人坚决不服此敷衍了事的处理结果,并提出如下诉求:

1. 要求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及香洲区卫生健康局,就上述失实描述(“拒绝协商”、“无人接听”)及调查工作的片面性,向本人作出正式说明与道歉。

2. 要求卫健局超越形式审查,立即对珠海阳光男科医院在本案中涉嫌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虚假宣传、价格不透明及诊疗方案合理性等实质性问题,启动独立的医学专业评审,并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

3. 责令珠海阳光男科医院退还全部不合理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8075.14元。

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介入,监督此投诉的重新公正处理,纠正基层卫健部门可能存在的不作为,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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