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06
涉及单位: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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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2月3日12时21分微信客服收到账户冻结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29号;联系电话:04754713685 。一、本人在人民法院小程序上并未查询到任何与本人有关的案件及文书信息,在此之前也从未收到以短信或者邮件文书形式的提醒告知,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异地限制微信支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二,本人一直拨打对方电话,从未取得联系,一直是无人接听或者正在通话中。三,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 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三、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本人是辽宁省开原市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库伦旗。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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