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03
涉及单位:凤凰古城景区虹桥东路8号的陌生花开湘菜馆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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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下午14.30后,我和朋友两个人进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凤凰县凤凰古城景区虹桥附近虹桥东路8号的陌生花开湘菜馆,店主李x芳(联系电话:139****4483)进行招呼。由于我们是第一次并且第一天到达凤凰古城景区,住的地方(半亩云田月舍庭院民宿)距离该饭店仅100米不到,且舟车劳顿到的时候已经14.00了,便选择了就近吃饭。点菜时发现菜单价格高的离谱,当时以为是景区的普遍价格,并没有太注意,便点了一份青椒肉丝38,半只叫花鸡45!付款后发现总共收了96元!除了已经告知的餐费,还收了座位费!第二天,我们到景区另一家店吃饭并没有这么贵,发现被该店高价宰客,一直是叫花鸡去普遍38,该店半只就卖48!青椒肉丝38!除了2元一位饭费,竟然还潜在变相收取餐位费!总共收了我96元!我请求退款!相关市场监管局介入店铺处理!
本人和同伴都是大学生,我(胡荣华)居住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高家嘴村6社108号,联系电话(199****147),实名投诉该店铺:陌上花开湘菜馆(李x芳),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虹桥东路8号,联系电话(139****4483)高价宰客,定价远高于市场价格,请求退款赔偿和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以下图片信息从本人微信支付记录获取,信息来源合法。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明码标价,注明项目、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标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价格违法致消费者多付价款,应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4.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提供服务应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计价方法;价格变动须及时调整标价 。
5.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不得标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 。
6.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明确8类价格欺诈行为,含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欺骗性价格信息;不标示/弱化不利价格条件等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服务真实价格、分量等情况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胡先生:
您好!现就您投诉凤凰县陌上花开湘菜馆高价宰客,答复如下:
您于2026年2月3日以湘问投诉直通车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凤凰县陌上花开湘菜馆高价宰客,收到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过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如下:
1.该店位于沱江镇虹桥东路4号,企业名称:凤凰县陌上花开旅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L4K5Q4Q,法定代表人:李金芳,成立日期:2009年8月17日,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2.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菜品、酒水已明码标价,餐位费4元实际包含(2元/米饭、2元/消毒餐具),已要求商家在菜单上标注清楚;店内有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并在收银台前张贴文字告知。
3.关于退款赔偿的诉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但商家明确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决定终止本次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4.后期我局将加大对餐饮市场检查力度,督促商家做好服务,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