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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派森启航/艺学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6-02-01

涉及单位:企业: 湖南派森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湖南艺学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方) 监管部门: 湖南湘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被投诉主体:

1. 湖南派森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ER77Q697)

2. 湖南艺学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签约方)

事实经过:

2025年10月16日,本人在小红书平台看到“湖南派森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Python课程广告,广告宣称“0元体验、限招5人、学完可保障兼职收入”。随后,我添加了销售“海鸽老师”的微信。对方以“仅带8名学生”、“微信二维码仅停留30秒”等话术制造紧迫感,诱导我于当日通过其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100元“报名费”,收款方为“湖南派森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付款后,对方才告知课程总费用为5980元,并引导我在“千帆云”微信服务号上操作,办理所谓的“助学分期”。在此过程中,对方未清晰告知该分期实为第三方贷款,也未明示贷款机构、利率及总还款额。在诱导下,我仅完成了部分电子协议的签署流程,并未看到甲方(湖南艺学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完整合同文本,对方也从未向我提供过有效盖章合同。本人从未接受过任何课程教学或获得任何学习资料。

然而,自2025年11月起,我的银行卡在未经我再次确认授权的情况下,被连续扣除所谓“分期”费用,截至2026年1月累计被扣1475.28元。我后续发现,授课老师及合同甲方均为“湖南艺学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最初的收款方主体不一致。

核心争议与法律主张:

1. 合同未成立且扣款无依据:本人仅参与了不完整的电子签署流程,未获得乙方盖章的正式合同,应视为合同未正式成立。在合同未成立且未享受任何服务的情况下,对方连续扣款的行为缺乏合同与事实依据,涉嫌不当得利。

2. 经营主体混淆与涉嫌规避监管:收款方(派森启航)与合同方、服务方(艺学启航)不一致,此模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可能存在规避预付费监管或税务监管的意图(未开具发票)。

3. 虚假宣传与诱导贷款:广告中“限招5人”、“保障兼职”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宣传。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助学分期”的贷款性质,诱导本人办理第三方贷款,侵犯知情权。

4. 不合理的单方扣费条款:对方在协商解约时提出高额“资料费”、“平台服务费”。首先,该费用名目与合同约定不符;其次,在本人未获取任何资料、未使用平台服务的情况下收取高额费用,显失公平。

5. 涉嫌超范围经营: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教育咨询服务”,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系统性地开展收费职业培训,涉嫌违规经营。

6. 格式合同缺陷:所涉合同文本中,关于合同终止方式、途径的约定不明确,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我的诉求:

1. 终止协议与退款:确认本人与“湖南艺学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协议》未成立或立即解除。要求“湖南派森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100元报名费,要求两公司共同返还未经本人授权扣划的1475.28元。

2. 解除金融绑定:要求两公司立即协助本人解除与第三方贷款平台的所有授权协议,停止一切后续扣款,并解绑相关银行卡。

3. 保护个人信息:要求两公司及关联的第三方贷款平台,立即删除因本次交易获取的本人身份证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识别数据)及个人签名,并承诺不得将其用于签署任何其他文件。

4. 立案调查:请求湖南湘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两家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诱导贷款、合同欺诈、超范围经营及违规扣款等问题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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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6-02-03 11:19:07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调解,被诉商家表示拒绝全额退款,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6-02-02 15:14:57

    您好,留言已收到,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正在核实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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