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7
涉及单位:店门镇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在店门镇2025.12.1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4304231202500000901号)事故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如下:
1.非法扣车不给凭证,违反《行政强制法》第18.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2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25条,至今无任何凭证。
2.受害人家属系目击证人,虽然有厉害关系,但是所目击环节对还原事故现实具体非常大的参考作用,交警队不予理睬,在家属多次催促之后才在事故30天后形式主义的做了笔录。这属于取证不作为,拖延,敷衍的违法行为。
3.判受害人主责的当天,肇事司机在调解室主动承认他开车看手机,导致延长刹车不及时,延长刹车时间,这个关键且直接原因,应该存证归档,但没有被交警队公示和提及。属于交警队赵海刻意隐瞒包庇还是取证不足?
4.受害人家属多次主动积极配合交流事故情况,赵海不接电话,勉强接了也是说几秒就挂电话,态度傲慢无礼。而多次与肇事司机双进双出态度热情。与后来的判责,司机次责,受害人主责有因果联系。请彻查赵海与肇事方(司机及其租赁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
5.事故现场,司机没有行车记录仪,路段没有直接视频显示事发情节,但是受害人家属家的监控视频有部分视频和声音,显示刹车和碰撞相隔不到一秒,即是肇事司机没有提前刹车的有利证据,而受害人已经完成驶离马路,在逆行车道撞人,完全没有提及。属于避重就轻帮助肇事方逃避责任的违法行为。
综上,请求上级领导维护法律公正,对赵海的违法行为严查,并对原事故判定书做出重新划分。谢谢
办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您发“举报衡山县店门镇交警队”之帖,我大队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所提交的问题,我局督查部门正在进一步核实。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心支持!
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