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7
涉及单位:梧州市交警支队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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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好!
我是黄光桦,名下有小型机动车辆:桂A28272。品牌型号:奥迪,颜色:黑色,投诉事件:2019年04月18日在S6511岑溪至筋竹高速18公里256米处,被电子监控设备采集记录一条超速行驶,因电子监控设备采集记录的两张证据图片上叠加信息缺失不完整,未叠加使用违法代码,不符合公安部201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要求证据图片上应叠加违法代码。证据图片叠加信息缺失不完整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和证据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诉消除。
依据法条如下:
1:公安部201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3.6.1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应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十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使用,我认为不管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应当规范执法,都应当符合处理程序规定。
我于2025年12月23日向岑溪高速大队说明情况后,他们也同意我的申诉请求并答复与梧州市交警支队协商解决并与2026年1月26日答复说梧州交警支队那边不同意消除,他们也尽力了,在此我也感谢岑溪高速大队工作人员的秉公执法和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态度,而我对梧州交警支队不同意对该条违法进行消除表示不理解,2019年的违章取证图片还没有按照2014年的相关规定进行取证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持否决态度有损公安交警形象,与人民期待的公平公正法治中国形象相去甚远。违法代码:每个违法行为都有其对应的代码,这些代码是违法行为分类和定义的数字化表示,通过查看违法代码,可以迅速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类别。这些信息的叠加有助于确保取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为违法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申诉途径。如果取证图片缺少这些关键信息,将被视为取证不规范,也会影响到证据的法律效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不短斤不少两,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文件既要求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遵纪守法,也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依规执法必严,有错必纠,我认为作为交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颁布的相关文件规范取证,以身作则,带头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者自身做到规范执法,严格要求才能对被执法者达到合法,合规,的标准,鉴于贵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存在不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该情形符合消除的范畴,交管部门自核实之后,应当于三日之内予以消除,根据陈述事实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恳请上级领导以法规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核实消除该条违章记录为盼。致礼!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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