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6
涉及单位:卫健委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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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叫黄信昌,家住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2025年10月29日,我儿子黄小旭去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就诊时失踪。期间,家属要求医院保安一起寻找,竟被医院保安索要香烟才帮忙寻找。三天后,在楼梯间发现满是血迹的黄小旭被告知“颅脑损伤死亡”。
我们一直不明白,黄小旭年轻力壮,怎么会突然“颅脑损伤死亡”呢?此前,他去医院时都是按照流程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缴纳了4000元并领取了住院手环。
事发后,我们多次与医院协商,医院竟说拿5000元人道补偿。加上医院负责人态度冷漠,令本已承受丧亲之痛的家庭倍感无助与心寒,致使协商彻底陷入僵局。
我儿子黄小旭死因至今是个迷,只看到一纸“调查意见告知书”。上面写着:“2025年11月1日,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外科楼23楼楼梯间发现有人死亡。经调查,死者姓名黄小旭,经过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初步尸检等工作,‘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另外,我儿子黄小旭是家里唯一支柱,他独自承担起家庭重担。并独自抚养两个女儿。为维持家庭生活和孩子读书,已欠下不少贷款。他不仅要照顾体弱多病的我,还要照料80多岁的奶奶;黄小旭日夜辛劳,却未能等到债务清偿之日,就被“颅脑损伤死亡”!
郴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黄信昌反映情况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称,医院风险评估存在不足,医院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严。患者发生意外的楼道为医院内部通道,安装有“安全出口”标识。患者10月29日进入楼道发生意外后,医院直至11月1日才发现其遗体,说明医院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医院暴露的问题,我委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医院整改。目前医院已加强安全巡查工作并在该楼道内加装监控。
根据郴州市卫生健康委白纸黑字的答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医院在答复我们时说我们漫天要价,竟称我们索要赔偿至少120万,这简直是无中生有。当时,我们想让逝者入土为安,只说至少要30万,但院方只同意赔偿5000元作为人道补偿。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到网上到处求助,现恳请上级领导,媒体朋友予以关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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